1、金 沙 洲 居 住 新 城 市 政 道 路 ( 二 期 ) 北环 人 行 通 道 改 造 工 程施 工 总 承 包 合 同发包人: 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承包人: 日 期: 年 月 日1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 .2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6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106第四部分 附件 .1612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订立本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金沙洲居住新城市政道路(二期)北环人
2、行通道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金沙洲居住新城A1线跨北环高速桥西侧 工程内容:本项目为现状通道涵洞主线的改造及两侧出入口的新建,包括桥涵工程、交通工程及照明工程等。 工程规模:本通道涵主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长47.15m,结构净宽为3.5m,净高为2.2m,两侧出入口均采用两跑楼梯与道路人行道接顺,其中南辅道侧长为10.9m,路北辅道侧长为10.3m。 结构形式: 钢筋混凝土结构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穗府办函201327号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方式2.1、承包范围: 本项目为现状通道涵洞主线的改造及两侧出入口的新建,包括桥涵工程、交通工程及照明工程等。具体的施工范围
3、以发包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文件为准。2.2、承包方式: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 甲供材料设备除外)、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创优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2.3、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费:是指对发包人另行委托的专业分包单位的整体组织、协调及配合等,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费由专业分包单位支付,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费按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比例收取。32.4、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
4、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当调整导致合同价款变动超过本合同价款10%(不含10%)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三、合同价款及其计价方式3.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及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具体投标合同总价组成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其中: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元。具体支付见专用条款第 80.2 条2、暂列金:¥ 元。具体支付见专用条款第 63.2 条3.2、合同价款按如下约定执行:(1)合同价款
5、固定不变,合同价即为结算价。(2)合同价款按施工招标图纸进行包干,若招标范围、图纸内容和承包内容不发生变化,则本工程合同价即为结算价。执行专用条款 68.2 选定的调价因素,可调整合同价款。(3)可调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和综合合价项目包干,执行专用条款 68.2 约定调价因素,可调整合同价款。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量按实计算,工程结算价最终以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为准。(4)其它: 。四、支付方式适用专用条款第 81、82 条的约定。选择第 81.1 条选用的支付期限和方式为方式一时,其支付节点约定为:五、违约责任5.1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有关进度控制的违约责任:适用专用条款
6、第 97.2 条的约定; 5.2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有关质量控制的违约责任:适用专用条款第 97.3 条的约定;5.3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有关安全控制的违约责任:适用专用条款第 97.4 条的约4定;5.4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有关投资控制的违约责任:适用专用条款第 97.5 条的约定;5.5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责任:适用专用条款、通用条款等合同组成文件的相关约定。六、合同工期6.1、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拟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关键节点工期如下: 6.2、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日期为准,若因为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实际开工日期较计划开工日期有提前或推迟
7、,则节点工期中的相应日期可作适当调整,竣工日期亦相应提前或推迟;竣工日期为完成本工程项目全部工程内容(包括所有专业工程)的日期。6.3、本工程的合同工期须包括因承包人的深化设计(若有)未能达到发包人、设计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承包人已被视为对上述审批时间作出考虑和预留。七、质量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7.1、工程质量标准: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符合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标准及投标文件承诺。7.2、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标 准 : 确 保 责 任 事 故 死 亡 率 为 零 , 确 保 工 程 无 重 大 安 全 事
8、故 ,工 伤 频 率 控 制 在 广 州 市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法 规 定 的 指 标 要 求 范 围 内 , 确 保 现 场 安 全 文 明施 工 达 到 广 州 市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7.3、 环 境 、 卫 生 标 准 : 应 符 合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环 境 与 卫 生 标 准 (JGJ146-2004)要求 。八、 守约保证8.1、发包人和承包人保证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8.2、承包人承诺,将完全遵守发包人颁发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按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承诺的各项条款落实做好各项工作;采取一切措施
9、按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本工程在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各项目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并保证不因此增加委托人的成本负担。 九、管理模式9.1 本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模式,发包人委托代建单位 对本项目实行代建管5理。发包人委托代建人的工作内容、权利与义务按双方签订 合同 (穗土合字 号)执行,承包人须接受、配合代建人的管理。9.2 发包人委托设计咨询单位 协助代建人对本项目实行设计管理。发包人委托设计咨询单位的工作内容、权利与义务按双方签订 合同 (穗土合字 号)执行,承包人须接受、配合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工作的管理。9.3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 协助代建人对本项目实行造价管理。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
10、位的工作内容、权利与义务按双方签订 合同 (穗土合字 号)执行,承包人须接受、配合造价咨询单位对造价工作的管理。9.4 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 对本项目实行施工监理。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权利与义务按双方签订 合同 (穗土合字 号)执行,承包人须接受、配合监理单位的管理。十、管理机构和人员1、承包人项目经理: 2、总监理工程师:3、代建人项目负责人: 4、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层级管理组织模式、机构设置及人员详见附件。十一、组成合同的文件11.1 本合同书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四部分组成。11.2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 2.2 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11、十二、争议解决本合同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且经发包人认可的由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出具的履约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十四、合同的文本本合同一式_ _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订立合同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6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地 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电
12、子邮箱:7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总则1 定义定 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 合同: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2 协议书: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 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 协议书签字、 盖单位公章后, 合同即告生效。 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30 天内签订。1.3 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 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4 专用条款
13、: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合同工 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 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 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 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 性要求。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6 承包人投标文件: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 完成、 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 承包人为实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 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81.7 标准、 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 以及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对有 关
14、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 施工设计图纸: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 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 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 (包括 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 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 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措施项目、 其他项目、 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 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10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
15、包主体资格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 第 三 方 :除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 以 外 的 任 何 他人或组织。1.14 设计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 监理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 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工程造价
16、咨询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 有 相 应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的 当 事 人 ,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1.1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9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8 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 发包人代表由发包 人依据第22.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9 监理工程师: 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 的专业人员。 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 经发包人依据第 23.1 款规定任命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7、1.20 造价工程师: 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 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 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 经发包人依据 第24.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1承包人代表: 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 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 人。1.22 合同工期: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按照总日历天数 (包括法 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23开工日期:指根据第 34 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1.24 计划竣工日期: 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 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 条和第37.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25 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 由发包人按 照第 58 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 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 款规定确定。1.26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59.3 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 款规定的延长期限。1.27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的日期;非招标工 程订立合同前28 天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