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制定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依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相同。 条例其次条(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所称职工包括具有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全部从业人员。 条例其次条(三)是指乡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 条例其次条(六)包括乡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第三条企业根据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依据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可以自愿参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方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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