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据书信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3.服务范围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b)附加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依据第28条监理工程师必需履行的服务。5.仔细地尽职和行使职权(a)监理工程师在依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工程师应:(1)依据合同进行工作,假如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具体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具体规定必需是他可以接受的。(2)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假如被如此授权的话。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依据自己的职能和推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3)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假如被如此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