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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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1【申请条件】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法规规定的具体业务资格的主体均可申请办理相应业务。【办理流程】申请主体根据具体业务提交所需材料,外汇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办理。【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2:00,下午 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铁街 25 号。具体地点见下述具体业务。【办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材料】见下述具体业务。【设定依据】见下述具体业务。【办理时限】见下述具体业务。【联系电话】见下述具体业务。目 录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3(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

2、流程图 .3(二)企业名录管理 .41.名录登记 .42.名录变更 .53.名录注销 .6(三)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 .7(四)企业报告管理 .91.企业报告 .92.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调整 .17(五)登记管理 .211B 类企业超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222B 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233B 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 .244B 类企业 90 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 .245B 类企业 90 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 .246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257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268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279误入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

3、目资金划转业务 .2710其他业务登记 .27(六)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 .281.业务资格管理与首次开户登记 .282.后续开户登记 .31 3.境外账户信息变更 .321 如遇政策调整,请以最新政策为准。24.存放境外规模变更登记 .335.存放境外业务变更 .34 6.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35(七)现场核查 .36(八)分类管理 .39 (九)B 类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进口可付汇额度调整 .42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43(一)境内机构支付非贸易业务,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核 .43(二)服务贸易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 .441.业务资格管理与开户核准 .442.境外

4、账户信息变更 .463.存放境外变更核准 .474.境外账户收支余和关户报告 .48(三)现场核查 .48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办事指南 .50(一)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 .50(二)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 .51(三)境内机构外币现钞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52(四)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核准 .53(五)境内机构境外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54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办事指南 .56(一)个人购汇或从外汇储蓄账户提取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审核 .57(二)个人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境 .58(三)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接入审核 .59五、 保险外汇业务办事

5、指南 .60(一)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准入、变更、终止及批准件补办核准 .60(二)保险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 .61六、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办事指南 .623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办事指南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4(二)企业名录管理1. 名录登记事项名称:名录登记办理流程:(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

6、办理名录登记手续。(3)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4)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办理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办理备案登记、变更业务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

7、准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无需提交);(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2 5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 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 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

8、发的通知(汇发201315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2:00,下午 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地点:南昌市铁街 25 号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前楼西大厅联系电话:0791-86613702、86616102业务表格:办理备案登记、变更业务申请书(详见附件之表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详见附件之表二)2.名录变更事项名称:名录变更办理流程: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9、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办理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办理备案登记、变更业务申请书;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或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6(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仅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供);(5)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仅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2 号

10、);(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 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 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315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2:0

11、0,下午 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地点:南昌市铁街 25 号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前楼西大厅联系电话:0791-86613702、86616102业务表格:办理备案登记、变更业务申请书(详见附件之表一)3.名录注销事项名称:名录注销办理流程:a.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 30 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7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b.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即强制注销名录):(1)企业

12、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4)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5)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c.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并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办理材料:1.对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需根据注销原因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注销申请书和下列任意一种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证明材料、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13、证明材料。2.对于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需提供材料。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2 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 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 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4、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2:00,下午 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8办理地点:南昌市铁街 25 号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前楼西大厅联系电话:0791-86613702、86616102(三)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事项名称: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办理流程:企业用户通过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办理业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互联网网址为: http:/ “常用下载”栏目中的货物贸易外汇

15、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企业用户忘记业务管理员(ba)密码的,可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重置密码。重置密码将在第二天生效。办理材料:对于办理重置密码的,企业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2 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 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 号)包括货物

16、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315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2:00,下午 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地点:南昌市铁街 25 号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前楼西大厅联系电话:0791-86613702、86616102(四)企业报告管理1.企业报告事项名称: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办理流程:(1)对于 A 类企业 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

17、款或预付货款、B 类和 C 类企业在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2)对于 A 类企业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 类和 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 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3)对于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

18、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4)对于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10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5)注意事项:B 类企业不得办理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 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如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自列入 B 类之日起 6

19、 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C 类企业不得办理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及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 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或收付款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办理材料: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2.预收/付货款报告表或延期收/付款报告表3.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合同或协议原件及中文翻译件;(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2008 年第 532 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 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2:00,下午 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地点:南昌市铁街 25 号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前楼西大厅联系电话:0791-86613702、86616102事项名称:贸易融资业务报告办理流程:(1)对于 90 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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