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xx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 中国的 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一般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与交易会的; (二)应邀来华参与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与合同验收的; (四)应邀参与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六)应邀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