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确认申请书-条据书信 确认申请人:姓名,性别,基本状况 被确认申请人: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恳求: 恳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申请人的(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捏造公(治)缴字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属违法行为。 事实和理由: 座落在和平县大坝镇半坑长窝山,是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新民小组曹周仁的责任山,和高发字第291号土地房产证,种类:山;地名:长窝;面积:壹亩;四至:东至坑脚;南至垇;西至山顶;北至大路。权属清晰,四至分明。 自1999年2月17日,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新民、岭子两村民小组,对该责任山公开招标承包,曹新晃中标,签订了租山合同,和平县大坝镇法律服务所监证租山合同。由于曹新晃缺乏资金开发,主动邀请确认申请人入股,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新民村民小组长曹明祥的认可。1999年9月8日,曹新晃与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吴辉庭副镇长、河源市泰亨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黄金水签订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