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请假制度-条据书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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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请假制度-条据书信 第一条 假期的种类、名称准时间 一、探亲假。 请假条件:工作满一年后从其次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其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状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1)、职工当年结婚、离婚、丧偶的;2)、见实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亲待遇;3)、当年六个月(累计)以上长期病假者;4)、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一个月的;5)、女职工请哺乳假者(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其探亲假时间工资可以照发,路费按规定报销)。6)、外来人员;7)、配偶或父母不论用什么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团聚过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规定的加12天。婚假和未婚职工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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