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嘱公证细则-条据书信 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xx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根据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宅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恳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宅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别状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