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退耕还林条例-条据书信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爱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需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进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爱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爱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方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