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1、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2、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3、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廓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 “”形腿或 “”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4、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5、双眼矫正视力各低于 4.9 者。双眼有一眼失明者。病理性眼
2、球突出,有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6、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 5 米、另一侧不足 2 米者。7、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9、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等。10、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11、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12、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
3、13、血吸虫病未治愈。14、血管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15、严重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或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有胆管、胆囊、胰腺疾病。16、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17、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18、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肝病(含各种肝炎、肝内囊肿等)。19、有性传播病史者。20、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12 颗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属下列情况的,可视为合格:1、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 克/dl,女性高于 8克/dl。2、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钙化稳定,一年观察
4、无变化者;肺外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无症状。3、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下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4、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 2cm 以内,质软无压痛,脾在肋缘下 1cm 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肝功能、B 超检查和乙肝化验结果(见附件一)正常者。5、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 2 年;乙肝五项检查中单纯表面抗体(HBsAB)阳性、表面抗体及 E 抗体(HBeAB)同时阳性、单纯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而肝功能均正常者。6、甲状腺
5、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症者。7、急性肾炎、急性肾孟炎经治愈后达一年,无症状和体症、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8、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9、中心 30 度周围视野,矫正视力两眼均为 4.9 以上,视功能正常者。10、血压在下列范围内者:收缩压 12.0018.66Kpa(90mmHg-140mmHg)舒张压 6.0012Kpa(60mmHg-90mmHg)11、男性身高 1.60 米、体重 48 公斤以上;女性身高 1.50 米、体重 42 公斤以上。除本章规定的体检标准外,有其他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门商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录
6、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有以下特别要求:1、身高:女性 1.58 米以上,男性 1.68 米以上;2、视力:双眼裸视 5.0 以上;3、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 HBSAg、乙抗原 HBeAg、乙抗体 HBeAb、核心抗原 HBcAb 阴性、表面抗体 HBSAb 阴性或阳性。附件一 广东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乙肝检查结果判定标准序号HBsAgHBsAbHBeAgHBeAbHBcAb 结果判定1 + + + 不合格2 + + + 不合格3 + + 合格4 + + 不合格5 + 合格6 + + + 合格7 + + 合格8 + 合格9 - - - - - 合格10 + 不合格11 + 不合格12 + + 不合
7、格13 + + 不合格14 + + + 不合格15 + + + 不合格16 + + + 不合格17 + + + + 不合格18 + + + + 不合格19 + + + + + 不合格20 + + 不合格21 + + + 不合格22 + + + 不合格23 + + + 不合格24 + + + + 不合格25 + + + + 不合格26 + 不合格27 + + 不合格28 + + 不合格29 + + + 不合格30 + 合格31 + + 不合格32 + + 合格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招考公务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2245 号)降低一般职位录用国家公务员个别体检项目的判定标准。今后,除录用人民警察和特殊职位录用公务员外,乙肝五项检查和身高、体重的判定标准调整为:1、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 1 年或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 2 年的乙肝病菌携带者(肝功能正常),除“大三阳” 仍为不合格外,其他情形的阳性(含“小三阳” )均调整为 合格。2、取消对考生体重的限制。对考生身高的要求,按原规定执行;但对特殊情况的,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