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治理条例-条据书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正值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然、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治理企业。第四条国家鼓舞物业治理采纳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进步治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负责全国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其次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全部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接受物业治理企业供应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