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依据原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建住房XX258号)、三门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三政XX3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供应政策优待、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根据合理标准建设,面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用法、交易及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政府建立本县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县住建部门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进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监察、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及单位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其次章 优待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