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方法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为保证和县规划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有效组织实施,依据和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方法(修订)制订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方法实施细则。下文是我收集的最新全文,仅供参考! 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方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 为保证和县规划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有效组织实施,依据和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方法(修订)制订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县劳动和_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方法的组织实施。所属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日常参保和业务经办。 第三条 凡我县城镇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且未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都应当参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全日制大中学校(含中专、职高)在校同学,学龄前儿童; (二)未纳入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第四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但下列人员按以下标准缴费: (一)全日制大中学校在校同学每人每年缴费40元;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