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在中国,结合执行国家对信贷与结算的其他有关规定,可以使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国民经济的信贷中心、结算中心与现金出纳中心,充分发挥银行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防止与打击非法分子进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保卫_主义的经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今日我们一起来看看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吧!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版本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说明。本细则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各项规定同时废除,一律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为准。)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需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