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全文-条据书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其次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赐予公正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值、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当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托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担当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托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担当法律责任。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