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申请书-条据书信 申请人,xx,(又名高九斤、高九),男,1962年9月21日,回族,高中文化,住县城小区1。原系ew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队长。申请人XX年12月26日被逮捕,XX年12月13日,ew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有意损害罪被ew县人民法院判处申请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XX年3月1日刑满释放。 申诉恳求: 撤销ew县人民法院(XX)西少刑初字第22号对申请人贪污罪、有意损害罪的判决,对本案再审,改判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有意损害罪中,杨 兵等人的证言不足采信,且有意损害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有意损害的刑事责任。 一 关于贪污罪 判决申请人贪污罪的基本状况是,XX年2月26日,申请人以单位欠发职工工资的名义,领取单位职工共22人的7个月工资97496元,后申请人用该款加上其他款项约13万余元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申请人个人名下。XX年4月该车以68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张继峰。后来,申请人又用该68000元款加上添加的钱购买桑塔纳3000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