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583543 上传时间:2018-10-21 格式:DOC 页数:39 大小:1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公司章程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 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3第三章 股份4第一节 股份发行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第三节 股份转让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第一节 股东7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0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11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3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5第五章 董事会18第一节 董事18第二节 独立董事20第三节 董事会22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6第一节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26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27第七章 监事会29第一节 监事29第二节 监事会29第八章 财务会计

2、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1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1第二节 内部审计32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2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3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4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4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4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7第十二章 附则38公司章程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5122

3、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300001001455。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 4月 30日证监发行字200447 号文批准,首次向中国境内投资人公开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普通股 2800万股,并于 2004年 5月 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ONG YUAN CONSTRUCTION GUOUP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 165号邮政编码:315700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38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4、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公司章程3第二章

5、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铸造精品,追求美好、更好;服务大众,实现自身价值。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程建筑(资质特级) ,工程安装(资质壹级) ;市政、室内外装饰装潢(资质壹级) ;园林绿化工程、古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水电安装;打桩;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装饰材料、电工器材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承包境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的劳务人员。公司章程4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6、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象山二建公司职工持股协会、象山县乡镇局资产管理经营公司、上海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赖振元等三十位自然人,该等发起人于 1995年经批准共同将象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整体改建并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738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7380万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7、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公司章程5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8、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至(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

9、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10、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公司章程6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

11、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12、,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13、。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7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14、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15、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16、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公司章程8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

17、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五条 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

18、、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第五十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

19、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 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 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 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9(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20、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21、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五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22、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章程10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

23、事人数不足五人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由董事会决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在需要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公司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第五十六条 本

2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