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德政爱护条例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药品德政爱护条例实施细则于20xx年4月14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文是药品德政爱护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药品德政爱护 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药品德政爱护的申请,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药品赐予行政爱护,对申请人颁发药品德政爱护证书。药品德政爱护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药品德政爱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次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依照条例履行药品德政爱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德政爱护办公室,具体担当以下职责: (一)受理和审查药品德政爱护申请、药品德政爱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 (二)提出授权或驳回的看法; (三)提出对药品德政爱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看法; (四)设立登记簿,对药品德政爱护的申请、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 (五)对药品德政爱护的受理、授权、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