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条例-条据书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需根据本条例参与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_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全部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全部权属于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其次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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