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停车场协议-条据书信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各物业管理委员会: 为制造我市居住小区平安、舒适、 便利、文明的居住环境,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单位和机动车停放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可自行为业主供应停车管理服务,也可托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供应停车管理服务。 凡供应停车管理服务的单位,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停车管理经营资质。 二、停车管理单位应配备相应的停车管理人员,健全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价格,配备消防器材,安装交通标记、施划交通标线。 三、机动车长期停放的(按年、按月),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 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状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示_本见附件。 四、停车管理单位供应长期停车管理服务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