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条据书信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管理,促进经济_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在自治县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 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进展需要规划掌握的区域。 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公共设施、园林绿化、污染防治、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镇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自治县国土房屋、城乡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城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 自治县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公共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监督管理。 自治县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自治县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辖区城镇管理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帮助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