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更高水平的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机构职责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 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实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科学化、常态化。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
2、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 )拟订 文明行 为促 进工作规划;(二 )指 导、 协调相关部 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 )督促、检查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情况;- 2 -(四 )定期 评 估和通报 本条例的实施情况;(五 )督 导相关 单位受理并按照 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六 )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四条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五条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
3、织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高等院校学生、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文明单位职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广大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做文明行为以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 坚定践行者、促 进者。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六条倡导行为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 、诚信、友善,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文明素养。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推进移风易俗,文明婚丧嫁娶、文明节庆、文明祭扫;(二)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三)提倡绿色出行,在湖州生态文明日(8 月 15 日)自觉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步行出行;
4、(四)倡导文明用餐,合理消费,节约粮食;- 3 -(五)遵守公共礼仪,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六)遵守公共秩序,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七)文明出行,通过路口或人行横道遇机动车礼让时,及时通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人让座;(八)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爱护文物古迹;(九)诚信经营,遵循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勤勉敬业;(十)促进文明家庭建设、构建和睦邻里关系。第七条公共秩序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一)饲养犬类应当遵守犬类管理相关规定,携犬出户应当由成年人使用牵引带牵领,并及时清除排泄物;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
5、场所;(二)不得在建筑物的外立面、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等空间吊挂、堆放危害安全的物品;(三)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或公共利益的物品;(四)不得损毁、侵占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道路附属设施、体育设施、旅游设施、景观设施、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五)文明上网,不在互联网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传播暴力、淫秽等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第八条公共环境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一)不得在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树木或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和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4 -(三)在公园
6、、广场、公共绿地等场所开展集会、娱乐、广场舞等活动时,不得影响交通、干扰周围正常生产生活;(四)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等杂物;(五)不违反规定在河道、湖泊等水体洗涤、游泳、养殖和捕捞,不得在河岸堆放杂物、乱搭建。第九条交通文明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停车时应当按交通标志方向有序停放;(二)驾驶机动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等设备,行经积水路段应减速慢行;(三)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物或乘坐 12 周岁以上人员;(四)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走,走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不得随意横穿道路和跨越绿化带
7、、隔离栏等设施;(五)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六)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大声喧哗、乱扔垃圾或吐痰;(七)不得在车行道上兜售、发送物品妨碍交通安全;(八)不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第十条社区文明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一)不得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不得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不私拉管线等- 5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在小区内鸣笛;(四)车辆停放不得占用绿地和他人车位、车库门口,不得妨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通行或者占用消防通道;(五)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毁绿种植、饲养家禽家
8、畜;(六)进行房屋装修不得妨碍社区环境和他人生活,应当按规定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七)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破墙开洞、违规经营或其他违背公序良俗使用。第十一条绿色生活 公民应当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一)公民应当按规定将垃圾分类并投放到指定位置;(二)商场等各类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调的,夏季最低温度控制设置不得低于 26、冬季最高温度控制设置不得超过20;(三)不得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告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第三章 文明行为的鼓励与促进第十二条鼓励慈善 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 疗 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鼓励和支持无
9、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遗体、人体组织、器官。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组织和器官移植等方面有权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6 -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鼓励急救 鼓励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前款规定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紧急现场救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第十
10、四条鼓励见义勇为、爱心服务等 鼓励见义勇为,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等有需要的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第十五条志愿服务 推动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行动,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和保障。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志愿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其本人
11、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帮助。第十六条设施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基础设施保障,完善文明建设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7 -在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爱心座椅、无障碍设施,在公共场所及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配备独立的母婴室。在城市和乡村的聚居区、商业场所、文化体育场所、城市道路和广场、公园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鼓励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及亲子卫生间。鼓励沿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和特定时间段的停车位。第十七条文明行为宣传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
12、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刊播公益广告。第十八条社会支持 建立社会组织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引导、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对文明行为促进提供资金与物质支持。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结合实际参加各种公共文明行为评选与表彰活动。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给予奖金奖励的,奖金可以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第十九条表彰奖励 建立本辖区内公民文明行为数据的归集整合制度,对获得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按规定受到表彰的,纳入信用湖州信息系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
13、志愿者等先进人物。第二十条纪念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为文明行为模范人物建立表彰和纪念设施。- 8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一条部门职责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环保、建设、市场监管、旅游、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和部门职责,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第二十二条联合查处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信息共享
14、和执法合作机制。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身份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第二十三条媒体宣传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社会公共文明建设,实施媒体监督机制,宣传报道公共文明行为先进典型,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公共文明行为的氛围。 互联网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教育普法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公共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推进文明校园建设,鼓
15、励和表彰文明行为,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9 -各级普法机构应当将促进文明行为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工作范围。第二十五条组织管理 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与行业文明行为标准,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第二十六条群众自治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居民、职工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设文明社区(村)和文明单位。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在公民中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
16、止、纠正等工作。第二十七条业主自治 鼓励业主通过共同制定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文明行为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共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由物业管理者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报告。对多次劝阻、制止无效的,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由业主委员会采取适当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第二十八条社会协助 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主动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10 -第
17、二十九条监督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予以监督、劝阻,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予以投诉、举报。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当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政务咨询投诉举报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 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和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 举报人保密。第三十条行为曝光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行为事实证据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予以曝光。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情 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可以对其不履行职责的违法情形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曝光。市和县(区)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由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人大监督 市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