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主动性。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结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企业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年支配在岗职工临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按各类岗位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 第五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