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损害和解协议书-条据书信 甲方:石真英 乙方:张光群 鉴于乙方亲属张光永参加了有意损害甲方亲属张运刚致死一案,且甲方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甲、乙双方充分洽商,全都同意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如张光永经二审不被判处死刑立刻执行,甲方自愿代张光勇补偿甲方65000元; 二、双方于XX年4月16日前一同前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乙方在甲方见证下,向该院预交对乙方的补偿款60000元(连同乙方原已向该院预付的3000元与挺直向甲方所付的XX元,共计65000元); 三、如张光永经二审被维持原判而仍旧被判处死刑立刻执行,乙方向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预交的63000元,应退还乙方,但乙方挺直向甲方所付的XX元不再退还; 四、在甲方见证乙方向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交60000元后,甲方立刻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书面恳求,并向该院出具对张光勇从宽处理的书面恳求; 五、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履行了就本协议所担当的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以及人民法院提出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