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书-条据书信 甲方名称:_ 乙方名称:_分公司 第一章总则 1.甲方是依法发行证券的证券发行人,或依法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基金托管人,乙方是依据证券法成立的法定登记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恳信用的原则,就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2.乙方供应的证券登记及相应服务包括: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持有人名册服务、高管人员及关联企业买卖甲方上市流通证券查询、发放现金红利、兑付债券本息、退出登记等。3.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授权托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授权代表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全部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在未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前,甲方应临时指定人选代行指定联络人的职责。4.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临时指定人选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甲方应在改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准时通知乙方有关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