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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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内容 (一)市级农机主管部门。1、督促所辖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规范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2、与各县(市、区)签订责任书,公布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及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3、做好补贴工作监督检查和补贴机具抽查核实,每年至少组织 1 次专项检查;4、完成对各实施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年度绩效考核等工作。(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1、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实施;2、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与乡镇签订责任书,并指导乡镇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3、按职责办

2、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参与补贴机具的核实工作;4、强化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和属地内经销商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2(三)乡镇(街道)政府。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乡镇农技(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主要有购机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资格审核、购机信息公示、机具核实(包括规格型号、主要配置和参数)、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受理、结算初审意见和购机补贴档案管理等工作。(四)产销企业。1、各产销企业按规定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2、严格遵守农业部“七不得” 规定;3、对所有经销的补贴机具明示配置,公开价格,不搞虚假宣传,做到诚实经营;4、做到供货及时,提供操作技术培训,承

3、担产品售后“三包”服务;5、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规定及时录入购机数据。(五)购机者1、参与违规操作(如虚假购机等)的补贴对象五年内取消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2、购机者要协助做好补贴机具核对、登记造册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3二、责任追究(一)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人员1、农机主管部门以任何理由收取生产企业、经销商、农户费用和有工作人员受到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斟情减少本级下批补贴资金,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建议对其进行问责,所产生的后果由本级农机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2、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

4、规、违纪、参与套取补贴和受贿等情况的,斟情减少本级下批补贴资金,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所产生的后果由主管部门负责。(二)经销商按照浙江省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规定的条款执行。(三)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2、不按规定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的,或者降低补贴产品配置变相涨价的;3、虚抬产品销售价格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所涉及产品的补贴手续,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取消其所有产品4在本省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

5、失的;2、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3、以向农机管理部门给付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费用、或者向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推销其产品的;4、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三)购机户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且 5 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程序,确保分类分档办法公平、公正、公开,补贴额确定科学合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浙

6、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由国家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通用类产品)和浙江省非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非通用类产品)构成。 非通用类产品依据我省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对通用类产品以外的农业机械进行补充。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通用类产品由农业部统一分类分档并确定最高补贴额, 非通用类产品分类分档办法及补贴额由各省自行组织确定, 非通用类产品中央财政补贴额不得超过本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 30%。第四条 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产品必须是列入国家或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且在目录有效期内的

7、产品。第五条 成立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农机产学研推各部门的相关专家组成。第六条 省农机局负责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如有必要可要求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相关材料,企业需主动配合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6第七条 在综合考 虑近年实施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负责依据机具结构形式、功能、作业能力等直观易辨的项目与参数,提出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办法。第八条 专家组负责通过参考同类同档产品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档次补贴额,可根据当地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8、需要,对趋于饱和或农民购买积极性高的机具种类适当降低补贴额。第九条 将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名称及相应补贴额合并形成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补贴额一览表),并将补贴额一览表与国家和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进行衔接。第十条 补贴额一览表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浙江农机化信息网进行 5 个工作日公示。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省农机局对其中存在争议的分类分档及补贴额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必要调整,报送农业部农机化司同意后发布。第十二条 省农机局负责动态监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市场价格,对补贴额偏高的补贴产品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农业部农机化司备案。7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9、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信息系统)的使用维护、安全管理、优化升级等,确保补贴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补贴信息系统是指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组织开发,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化支撑的网络操作平台,系统主要功能包括补贴申请、资格确认、销售供货、资金结算与兑付、信息统计、档案管理、用户管理、补贴产品管理等,实现补贴流程网络化、操作便捷化、监管自动化。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补贴信息系统所涉及的各级农机化、财政主管部门,生产、销售列入补贴范围农机产品的企业等系统用户和系统开发维护单位。第四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与财

10、政部门积极协商、争取投入,加强信息系统维护、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管,保障信息系统的8正常运转,有效发挥系统作用;企业用户应按要求配置必要的软硬件,加强内部管理,主动接受补贴信息系统使用培训和系统管理员监管,认真做好日常维护,为购机户提供周到服务。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补贴信息系统实行“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操作”的原则,设立省、市、县三级管理员,管理员经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授权代表其管理补贴信息系统,县级管理员部分职责可延伸至乡镇。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政策业务能力和计算机管理水平,责任心强,按 AB 角色配 备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六条 经销企业自主注册用户信息,农机生产企业由省级管理员开通用户身份

11、,农机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经销企业,企业用户对其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系统管理员应加强对企业用户的监管。第七条 省级管理员主要职责(一)组织推进本地区系统管理员、有关部门和企业用户等统一使用补贴信息系统;(二)制修订本地区补贴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明确省以下管理员和企业用户等的职责,按规定加强监管,加强对本地区补贴信息系统使用的业务指导;(三)及时审核补贴信息,每周同步更新补贴数据,当年所有补9贴信息应于次年 1 月底前全部通过系统传输至部级补贴信息系统,全程严防信息泄露;(四)及时接收部级管理员发布的补贴更新信息,做好补贴额一览表和补贴产品信息录入、变更及发布等工作,直接导出产销企业的用户信息并向社

12、会公布;(五)加强补贴信息系统源代码和补贴信息系统信息管理,以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先进性为重点定期组织检查、做好系统维护、更新升级工作;(六)根据补贴信息系统运行要求,提出全省补贴信息系统软硬件升级完善、操作技能培训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七)及时向部级管理员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升级完善建议,及时收集报告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第八条 市县级管理员主要职责(一)录入申请者信息,及时审核补贴信息,每周同步更新补贴数据。(二)做好乡镇用户的管理及培训; (三)根据补贴信息系统运行要求,提出全省补贴信息系统软硬件升级完善、操作技能培训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及时向上级管理员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升级完善

13、建议,及时收集报告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第九条 乡镇用户、企业用户和其他用户按本地区补贴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10责任。第三章 系统维护第十条 已开通身份的用户应按规定做好网络和设备接入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系统软硬件运行情况进行维护并记录。第十二条 所有用户可依据补贴政策操作程序变化的需求和工作实际,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功能修正和升级等变更建议,经与系统开发维护单位沟通后,确需变更的由省级管理员报部级管理员。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员和用户应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待办事项,因特殊原因造成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并及时向系统其他用户公告,确保各类业务有效运转。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省级管理员应对补贴信息系统的服务器和客户端运行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服务器和客户端在维修、停用和报废前应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处理,防止系统信息泄露。第十五条 省级管理员应定期对补贴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年度备份数据至少保存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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