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暂行条例-条据书信 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依据20xx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下面是条例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其次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精准供应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五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六条 资源税的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