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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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3.2 启动程序3.3 响应措施4 信息报告和发布4.1 信息报告4.2 信息发布5 市应急响应5.1 级响应5.2 级响应5.3 级响应25.4 级响应5.5 启动条件调整5.6 响应终止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冬春救助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

2、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

3、应急预案(修订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当与我市毗邻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4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

4、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2.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特别重大或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市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海洋、林业、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及时通报的

5、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灾害预警响应。3.2 启动程序5启动灾害预警响应程序见流程图 1:流程图 13.3 响应措施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

6、备。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民政局救灾科开展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启动预警响应建议报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领导)与气象、防汛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地区民政部门沟通灾害风险情况收集、整理多源相关信息,开展预警评估提交预警评估结果决定进入预警响应状态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报告启动预警响应市民政局灾情统计人员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6(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人民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7、4 信息报告与发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 1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 1 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对造成县区行政区域内 10 人以上死亡人口(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由县区民政部门直报

8、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 1 小时内立即上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民政局,同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和民政部,再由市民政局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74.1.2 市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民政部门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区民政部门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区民政部门在 3 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应在 1 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4.1.3 对于干旱灾害,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

9、中,每 10日续报一次灾情,当发生重特大干旱灾害时,按每 5 日一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主动通过灾情快报、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党报、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

10、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8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关 于 灾 情 核 定 和 发 布 工 作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5 市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5.1 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 40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40 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8 万间或 2.5 万户以上;

11、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 160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审核,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常务副市长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常务副市长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启动市救灾级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 2:9流程图 25.1.3 响应措施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市民政局救灾科灾害发生市民政局灾情统计人员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报告与灾区民政部门以及气象、防汛等相关部门沟通核实灾害情况确认灾情后送市民政局救灾科

12、负责同志综合灾害情况,经市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灾情开展灾情综合评估和灾区需求评估提出响应建议,做好启动市级救灾应急响应准备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启动市级救灾应急响应常务副市长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 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报告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市减灾委主任 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向常务副市长报告决定进入市级救灾应急响应状态向市长报告10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召开市人民政府会商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区参加,落实国家、自治区

13、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领导率有关部门或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支持的事项。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治区、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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