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条据书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用法、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全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