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新办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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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新办)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食品小作坊登记(新办)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 年 4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修正公布,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7 年 3 月 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广西食品三小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对食品

2、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生产加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广西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经本级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承担食品药品业务的行政许可机关;以下统称为“县级食药监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2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3、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已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的生产者。六、申请材料(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三) 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四)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五)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七、办结时限3法定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 个工作日八、行政

4、审批数量:0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8-8825865投诉电话:0778-8820228十一、工作流程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1十二、申请书格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 5 附件 1食品小作坊登记(新办)工作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 个工作日)县 级 或 者 乡 镇 ( 街 道 ) 政 务服 务 中 心 食 药 监 部 门 ( 或 者食 药 监 管 机 构 ) 的 政 务 服 务窗 口1.首 问 责 任 人 对 申 请 材 料 当场 审 查 , 并 提 出 是 否 受 理 的拟 办 意 见 。2.窗

5、口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限 2 个工作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1.制证(包括:决定书和登记证) ;2.告知(送达) 、信息公示和共享。(限 5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县 级 食 药 监 管 部 门 现场核查机构(食品生产股)1.组织现场核查;2.出具现场核查的总体结论。(限 4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县 级 食 药 监 管 部 门 审 批 股1.窗 口 首 问 负 责 人 整 体 审 核 , 并 提 出 是 否 准 予 登 记 的 拟 办 意 见

6、 ;2.窗 口 负 责 人 , 签 署 审 批 意 见 。(限 3 个工作日) 6 附件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 填 写 范 本 )首次申请 延续申请食 品 小 作 坊 名 称 : 南 宁 市 兴 宁 区 三 塘 镇 那 况 村 面 粉 加 工 厂申 请 人 ( 负 责 人 ) : 张三 联 系 电 话 : ( 0771) 1234567 申 请 日 期 : 2017 年 07 月 03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7 食品小作坊名 称 南 宁 市 兴 宁 区 三 塘 镇 那 况 村 面 粉 加 工 厂生产地址 南 宁 市 兴 宁 区 三 塘 镇 那 况 村 3 队

7、社会信用代码 123456789012345678固定电话 ( 0771) 1234567法定法定人(负责人) 张三 手机 12345678901身份证号码固定电话 ( 0771) 1324567联 系 人 李四手机 13245678901加工场地性质(在相应打)自有 租赁 加工场地总面积() 300加工食品类别名称 加工食品品种明细粮食加工品小麦粉 通用(普通粉)拟销售范围 本乡镇(街道) 本县(市、区) 本县(市、区)外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是否有健康证1 张三 123456789012345678 高中 是2 李四 124356789012345678 大专 是3 王五 1

8、23465789012345678 高中 是4 赵六 123456879012345678 初中 是从业人员5 高七 123456780912345678 初中 是 8 一、生产设备、设施序 号 名 称 用 途 规格/型号 数 量 备注1 超声波振动筛 筛选 100-500mesh/600 22 比重去石机 去石 1100( kg/h)/XFT 系列 50(A) 23 磁辊磁选机 (永磁铁) 磁选 300 24 磨粉机 研磨 800*500*300(mm)/ ZF-15 25 平面回转筛 高选 VBJ8001500/8001500 2二、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序号 名 称 用 途 规格/

9、型号 备注1 小麦 原料 50kg/包2 过氧化苯甲酰 增白剂 500g/袋3 PE( 聚乙烯)包装袋 包装 100m/扎三、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场所平面图(另附页,其中生产场所平面图要标注周边 25 米范围内的空间布局) 9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性声明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有效(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如有虚假成份,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人(签名):张三2017 年 07 月 03 日备注:1.本表适用于首次申请和延续申请登记,在相应的“”里打。

10、2.作首次申请时,表格中所列全部事项应逐一详实填写。3.作登记延续申请时,若生产设施设备、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场所及设备布局发生表化的,应如实提供材料;若未发生变化的,应提交表中相关事项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声明的 格 式 和 内 容 由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食 药 监 部 门 自 行 制 定 ) 。 10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性质:行政许可2、设定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 年 4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修正公布,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7 年 3 月 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广西食品三小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食品小作坊的名称、负责人、地址、生产加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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