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社会科学应用研究课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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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苏 州 市 社 会 科 学 应 用 研 究 课 题 管 理 办 法为 贯 彻 实 施 苏 州 市 加 快 推 进 社 科 强 市 建 设 实 施 意 见 ,进 一步 提 高 我 市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应 用 研 究 课 题 管 理 的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科 学 化 水 平 ,促 进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事 业 的 繁 荣 发 展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指 导 思 想 和 基 本 原 则第 一 条 以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2、 观 ;坚 持 “为 人 民 服 务 、为 社 会 主 义 服 务 ”和 “百 花 齐 放 、百 家 争 鸣 ”的 方 针 ;坚 持 贴 近 实 际 、贴 近 生 活 、贴 近 群 众 以 及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原 则 ;紧 紧 围 绕 市 委 、市政 府 中 心 工 作 和 苏 州 率 先 基 本 实 现 现 代 化 进 程 中 的 重 大 课 题 ,积极 开 展 应 用 对 策 研 究 ,以 优 秀 的 科 研 成 果 为 市 委 、市 政 府 提 供 决策 咨 询 服 务 ,为 苏 州 经 济 建 设 、政 治 建 设 、文 化 建 设 、社 会 建 设 、生 态 文 明 建

3、设 服 务 。第 二 条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紧 密 结 合 苏 州 实 际 ,围 绕 社 会 关 注 热 点 、难 点 问 题 ,开 展 应 用 对 策研 究 ,大 力 提 高 科 研 质 量 、创 新 能 力 ,注 重 和 推 进 成 果 转 化 ,大 力提 高 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服 务 能 力 ,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提 供 理 论 支 持与 智 力 服 务 。 2 第 三 条 倡 导 和 支 持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工 作 者 深 入 社 会 实 践 ,针对 实 际 需 要 遴 选 课 题 ,改

4、进 和 创 新 研 究 方 法 ,研 究 新 情 况 ,解 决 新问 题 ,提 出 新 对 策 。强 化 创 新 意 识 和 精 品 意 识 ,注 重 提 高 应 用 研 究成 果 的 学 术 价 值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第 四 条 加 强 应 用 性 、战 略 性 、前 瞻 性 和 对 策 性 问 题 研 究 ,加大 对 重 大 理 论 问 题 和 实 践 问 题 的 研 究 ,特 别 要 注 重 对 苏 州 经 济 、政 治 、文 化 、社 会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以 及 具 有 地 方 特色 问 题 的 研 究 。第 五 条 以 课 题

5、 研 究 带 动 学 科 建 设 和 人 才 培 养 ,以 优 秀 人 才促 进 课 题 研 究 成 果 质 量 的 提 高 。把 促 进 学 科 建 设 和 人 才 培 养 放 在重 要 位 置 上 ,激 发 社 会 科 学 创 新 能 力 ,鼓 励 扶 持 中 青 年 社 会 科 学研 究 人 才 。第 六 条 按 照 质 量 为 本 、科 学 发 展 的 原 则 ,确 定 社 科 应 用 研究 课 题 的 数 量 、类 型 和 领 域 ,控 制 总 量 ,突 出 重 点 ,提 高 质 量 ,鼓励 资 源 整 合 ,提 倡 跨 学 科 、跨 部 门 、跨 行 业 联 合 攻 关 。第 二

6、章 应 用 研 究 课 题 的 招 标 与 申 报第 七 条 应 用 研 究 课 题 的 申 报 面 向 全 市 ,实 行 公 开 申 报 、平等 竞 争 、择 优 立 项 的 原 则 。第 八 条 为 增 强 课 题 的 针 对 性 ,市 社 科 联 于 每 年 年 初 根 据 国际 国 内 形 势 及 市 委 、市 政 府 工 作 的 总 体 要 求 ,发 布 关 于 组 织 开 展年 度 苏 州 市 社 会 科 学 应 用 研 究 课 题 申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以 下 简 称 3 通 知 )并 附 课 题 指 南 。各 单 位 及 学 者 个 人 可 以 根 据 课 题 指 南

7、的 要 求 从 事 专 题 研 究 ,也 可 以 根 据 各 自 实 际 ,自 行 制 定 与 课 题 指南 相 关 课 题 进 行 申 报 研 究 。第 九 条 全 市 社 科 工 作 者 在 课 题 申 报 通 知 发 布 后 按 要 求 填 写申 报 表 。各 院 校 、市 各 学 会 (协 会 、研 究 会 )、各 县 (市 )、区 的 申报 课 题 分 别 由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后 统 一 报 市 社 科 联 ,其 他 市 各 有关 单 位 的 申 报 课 题 由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后 直 接 报 送 市 社 科 联 。第 十 条 社 科 研 究 课 题

8、自 年 度 课 题 通 知 发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受 理申 报 。所 有 申 报 均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受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十 一 条 苏 州 市 社 会 科 学 应 用 研 究 课 题 的 申 请 人 应 符 合 以下 条 件 :(1)申 请 人 一 般 应 在 苏 州 从 事 社 科 研 究 工 作 ;(2)申 请 人 原 则 上 应 具 有 副 高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党 政机 关 工 作 人 员 需 副 处 级 以 上 行 政 级 别 。如 不 具 备 副 高 级 及 以 上 专业 技 术 职 称 或 副 处 以 上 级 别 的 ,

9、须 有 一 名 正 高 (正 处 )或 两 名 副 高(副 处 )以 上 的 同 行 专 家 推 荐 ;(3)申 请 人 必 须 真 正 承 担 或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项 目 的 实 施 ;不 能从 事 实 质 性 研 究 工 作 的 ,不 得 申 请 ;(4)申 请 人 当 年 只 能 申 报 一 个 项 目 ,凡 承 担 往 届 社 科 立 项 研究 课 题 未 结 题 的 课 题 负 责 人 不 得 申 报 新 的 项 目 ;(5)课 题 组 成 员 一 般 不 得 少 于 2 人 ;作 为 课 题 组 成 员 ,参 与 申报 项 目 不 得 超 过 2 项 ,否 则 不 予 受

10、 理 。鼓 励 根 据 需 要 吸 收 实 际 工 4 作 部 门 或 外 地 专 家 学 者 加 入 课 题 组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对 跨 学 科 、跨学 校 、跨 地 区 、跨 行 业 组 织 优 势 力 量 开 展 实 质 性 合 作 研 究 的 项 目给 予 优 先 立 项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的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必 须 对 申 请 书进 行 审 核 ,对 申 请 书 填 报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申 请 人 能 否 胜 任 该 课 题 的研 究 工 作 签 署 意 见 ,承 担 检 查 、督 促 课 题 实 施 和 管 理 课 题 资 助

11、 经费 的 责 任 。第 三 章 应 用 研 究 课 题 的 立 项 与 管 理第 十 三 条 社 科 研 究 课 题 实 行 同 行 专 家 评 审 制 。市 社 科 联 设立 评 审 专 家 库 ,按 学 科 划 分 为 学 科 评 审 组 ,随 机 抽 取 一 定 数 量 的专 家 对 申 报 课 题 进 行 评 审 。市 社 科 联 根 据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正 式 确 定立 项 ,下 发 立 项 通 知 ,列 入 规 范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学 科 评 审 组 应 严 格 掌 握 标 准 ,贯 彻 民 主 、科 学 、公平 、公 正 的 原 则 ,对 课 题 进 行 全

12、面 的 评 议 和 审 核 ,宁 缺 毋 滥 ,从 严控 制 立 项 率 。已 在 市 级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立 项 的 相 同 或 相 似 课 题 ,不予 重 复 立 项 。第 十 五 条 在 课 题 研 究 过 程 中 ,如 遇 变 更 课 题 负 责 人 、改 变课 题 名 称 、改 变 最 终 成 果 形 式 、研 究 内 容 有 重 大 调 整 、变 更 项 目 管理 单 位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或 成 果 出 版 等 方 面 有 涉 外 问 题 、撤 销 课题 等 ,须 由 课 题 负 责 人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经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后 报 市 社科

13、联 审 批 。 5 第 四 章 应 用 研 究 课 题 的 结 项 与 经 费 资 助第 十 六 条 课 题 立 项 后 ,须 于 当 年 10 月 底 前 完 成 ,并 按 有 关规 定 及 时 向 市 社 科 联 报 送 结 项 材 料 ,原 则 上 不 予 延 期 。市 社 科 联采 用 权 威 的 学 术 不 端 检 测 系 统 对 所 有 最 终 成 果 进 行 检 测 后 ,组 织专 家 组 对 最 终 成 果 进 行 质 量 、水 平 和 意 义 鉴 定 ,并 作 鉴 定 结 论 ,确定 等 级 。鉴 定 通 过 后 ,由 市 社 科 联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者 ,方 能

14、正 式 结项 ,由 市 社 科 联 发 给 课 题 负 责 人 苏 州 市 社 会 科 学 应 用 研 究 课 题 结项 证 书 。结 项 材 料 应 包 括 :2 份 结 项 申 请 书 原 件 、2 套 最 终 成 果 及 相关 证 明 材 料 等 。最 终 成 果 的 电 子 文 档 以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发 送 到 指 定邮 箱 。第 十 七 条 经 学 术 不 端 检 测 系 统 检 测 的 最 终 成 果 ,查 重 比 在30%(不 含 )以 上 的 课 题 ,不 予 结 项 。课 题 组 可 在 一 个 月 内 对 成 果 进行 修 改 ,重 新 申 请 鉴 定 ,重 新

15、鉴 定 仍 不 能 通 过 者 ,作 撤 项 处 理 。第 十 八 条 鉴 定 专 家 原 则 上 由 市 社 科 联 从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挑 选产 生 ,并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第 十 九 条 根 据 最 终 成 果 的 鉴 定 等 级 相 应 确 定 资 助 金 额 ,并在 结 项 后 一 次 性 拨 付 到 课 题 负 责 人 所 在 单 位 。资 助 经 费 的 使 用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财 政 、财 务 制 度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各 招 标 课 题负 责 人 所 在 单 位 应 提 供 不 低 于 1 0.5 的 配 套 经 费 ,为 不 资

16、 助 课 题提 供 不 低 于 4000 元 的 课 题 研 究 经 费 。 6 第 二 十 条 课 题 等 级 类 别 包 括 资 助 课 题 (包 括 重 点 课 题 、一 般课 题 )、不 资 助 课 题 以 及 特 别 委 托 课 题 等 。市 社 科 联 可 根 据 我 市 哲学 社 会 科 学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调 整 课 题 类 别 。重 点 课 题 是 围 绕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注 的 重 大 理 论 和 实 际 问 题 ,在 党 委 和 政 府 决 策 中 能 够 发 挥 重 要 参 考 作 用 以 及 总 结 提 炼 “苏 州经 验 ”并 在 市 内 外 产

17、生 较 大 影 响 的 研 究 课 题 。该 课 题 的 阶 段 性 成 果或 最 终 成 果 一 般 应 摘 要 刊 登 在 当 年 市 社 科 联 主 办 的 决 策 参 阅 等市 委 、市 政 府 主 要 内 参 上 ,对 市 委 、市 政 府 决 策 具 有 重 要 参 考 价 值 。一 般 课 题 是 围 绕 苏 州 率 先 基 本 实 现 现 代 化 建 设 目 标 ,以 转 变经 济 发 展 方 式 、调 整 经 济 结 构 、提 升 城 市 建 设 管 理 现 代 化 水 平 、创新 社 会 管 理 与 服 务 、建 设 美 丽 苏 州 等 为 主 攻 方 向 的 重 要 理

18、论 和 现实 问 题 的 研 究 课 题 。成 果 应 具 有 较 强 的 决 策 参 考 价 值 。不 资 助 课 题 是 以 市 委 、市 政 府 中 心 工 作 为 导 向 ,突 出 理 论 与实 践 相 结 合 ,注 重 研 究 成 果 的 对 策 性 、创 新 性 、可 操 作 性 的 研 究 课题 。特 别 委 托 课 题 是 根 据 苏 州 市 委 、市 政 府 不 同 时 期 的 重 点 工 作 ,不 定 时 提 出 的 急 需 研 究 的 应 用 对 策 性 课 题 。特 别 委 托 课 题 以 委 托研 究 方 式 进 行 ,单 独 立 项 。第 二 十 一 条 研 究 成

19、 果 凡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有 政 治 问 题 ;研 究 成果 学 术 质 量 低 劣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与 申 报 课 题 研 究 方 向 不 符 ;最 终评 审 后 仍 无 法 通 过 等 情 形 ,市 社 科 联 将 撤 销 课 题 。被 撤 销 课 题 的 7 课 题 负 责 人 3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课 题 。第 五 章 应 用 研 究 课 题 的 成 果 转 化第 二 十 二 条 苏 州 市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界 联 合 会 拥 有 社 科 研 究 课题 成 果 所 有 权 ,可 将 成 果 汇 编 出 版 ,也 可 以 内 参 形 式 报 相 关 部

20、 门 ,以 上 活 动 无 需 再 向 作 者 支 付 费 用 。第 二 十 三 条 通 过 鉴 定 的 各 类 课 题 的 最 终 成 果 ,不 论 是 公 开出 版 或 内 部 选 用 ,均 要 在 显 著 位 置 标 明 :“苏 州 市 社 会 科 学 应 用 研究 立 项 课 题 ”。第 二 十 四 条 市 社 科 联 、课 题 负 责 人 所 在 单 位 应 积 极 向 社 会和 有 关 部 门 宣 传 、推 介 优 秀 研 究 成 果 ,疏 通 和 拓 宽 优 秀 成 果 进 入党 和 政 府 决 策 的 渠 道 ,促 进 成 果 的 转 化 和 应 用 ,充 分 发 挥 哲 学

21、社会 科 学 规 划 课 题 研 究 成 果 在 党 和 政 府 决 策 咨 询 及 推 动 地 方 经 济 社会 发 展 中 的 作 用 。第 六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五 条 苏 州 市 社 会 科 学 应 用 研 究 课 题 管 理 工 作 在 中 共苏 州 市 委 宣 传 部 领 导 下 ,由 苏 州 市 社 科 联 具 体 实 施 。市 社 科 联 科研 处 承 担 课 题 立 项 的 申 报 、管 理 、督 查 等 相 关 工 作 。第 二 十 六 条 苏 州 市 社 会 科 学 应 用 研 究 课 题 相 关 申 请 、结 项工 作 可 在 市 社 科 联 网 站 浏 览 并 下 载 。第 二 十 七 条 苏 州 市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界 联 合 会 对 本 办 法 拥 有 最 8 终 解 释 权 。本 办 法 自 即 日 起 生 效 ,原 办 法 自 动 废 止 。中 共 苏 州 市 委 宣 传 部苏 州 市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界 联 合 会2014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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