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台中立国民中学候用校长甄选积分审查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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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106 年度臺中市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積分審查注意事項送件須知:一、正本證件繳驗後退還,請依積分表評分項目順序排列(以長尾夾固定) 。二、另備影本資料(以 A4 影印) ,請依積分表評分項目順序排列(以長尾夾固定) ,每頁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與人事人員職名章。三、積分審查時,證件一律當場繳驗。當事人如對其核定積分有疑義,應於積分審查當場提出申覆,補件亦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現場未提出申覆或未在期限內完成補件者,視同接受核定之積分,當事人事後不得提出異議。四、凡經積分審查錄取者,事後發現有送審資料不實、偽造等情事或報考資格不符者,由本局逕行撤銷其錄取資格,並依法追究責任。五、學校人事人員、校長

2、應先完成積分表之初審並且核章。六、積分審查注意事項若有未詳細規範部分,由審查人員共同決定一致之標準。七、甄選計分若發生重大疑義時,由本市國民中學候用校長主任甄選委員會解釋與決定。 應繳驗證件一、基本資料:(一)國民身分證。(二)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三)國中主任儲訓合格證書(無則免附) 。(四)最近 5 年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五)派令(無則免附)及聘書。(六)服務資歷表(簡章附件六) 。(七)同意書(簡章附件七) 。二、學歷:畢業證書(未能繳驗畢業證書者,得繳驗原畢業學校所核發之畢業證明2書或加蓋畢業學校校印之畢業證書影本。以保證或切結者不予採認。 )三、服務成績:(一)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

3、二)獎懲令、獎狀。四、主任服務加分:歷任學校離職或服務證明書(請詳列職務之起迄日期) 。五、服務年資:(一)歷任學校離職或服務證明書。(二)相關證明文件。六、進修:研習時數證明書或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證明書(簡章附件六或七) 。七、特偏、山地偏遠學校加分: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及兼職聘書。八、特殊加分:獎狀、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審查基準與注意事項:類別項目 要項 審查基準與注意事項基本資料 1. 核對姓名、出生年月日(若有改名,應檢附證明文件) 。2. 核對中等學校教師資格與取得時間。3. 核對國中主任資格與取得時間。資格條件 1. 本市(含原臺中縣、市)服務滿 5 年以上。2. 曾任國民中學教

4、師5 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 3 年以上。3. 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教師 3 年以1. 須為本市市立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或教育局現職教育行政人員,且在本市服務滿 5 年以上:服務滿5 年之認定係指師資培育法公佈前(舊制)其服務年資之採計係指佔缺服務開始,師資培育法公佈後(新制)其服務年資之採計係自取得該階段合格教師證之日起,並有從事教學之年資,不同教育階段別之服務年資不得併計 ;留職停薪(保留底缺之義務役、育嬰除外) 、實習教師(新制) 、試用教師之年資不予採計。此 5 年之年資係採累計同一階段並不需要連續。3上或合計 4 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

5、育行政相關工作 2年以上。4. 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 7 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中學教師至少 3 年,及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2 年以上。5. 具有上開國民中學校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2. 教育行政職務人員,須經銓敘機關銓定者始可採計。3. 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未註明兼任職務者,請於服務證明書加註兼任職務之年資。4. 倘主任儲訓期滿日為 8 月 1 日後,但實際於 8 月 1日擔任主任者,採計該學年度積分。5. 服務成績優良定義:學校人員係指最近 5 學年度已核定之教師成績考核未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款以下 ,公務人員係指最近 5 年

6、年終考績未考列丙等以下者。6. 最近 5 年內如有一年考績列 4 條 3 款(丙等) ,而其原因確係上開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款第 6 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規定所致,經機關學校出具證明者,不在此限。7. 凡於服務證明書備註欄上註記服務成績優良字樣或以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4 條 1 款或 2 款為佐證者,均可認定符合條件及資格。不得報考要件 1. 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31 條、33 條之情事者。2. 最近 3 年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3. 最近 5 年已核定之成績考核有列 4 條3 款者。4. 有教師法 14 條第 1項各款情事者。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內亂外患罪、

7、貪污瀆職、性侵害犯罪、停止任用休職處分、褫奪公權、醫師證明精神病、行為不檢、涉及性侵調查屬實者等。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3 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服公務交待未清者、已屆退休年齡者。3. 第 2 點最近 3 年係指 102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105 年12 月 30 日止。4. 第 3 點最近 5 年係指最近 5 學年度已核定之教師成績考核資料。學歷(最高 20 分)博士學位(20)碩士學位(18)1. 最高學歷證件。2. 未能繳驗畢業證書者,得繳驗原畢業學校所核發之4學士學位(16) 畢業證明書或加蓋畢業學校校印之畢業證書影本。以保證或切結者不予採認。3. 持外國學歷者,該外國學

8、歷畢業證書,應有我國駐外單位認證章戳及中文譯本,並有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考核(最高 9 分)1. 四條一款或甲等(3)2. 四條二款或乙等(2)1. 學校人員以擔任本市市立中等學校教師者為限。2. 102-104 學年度考核必須是 4 條 1 款(甲等)或 4條 2 款(乙等) 。獎勵(最高 10 分)大功一次 4.5記功一次 1.5嘉獎一次 0.5獎狀一張 0.25申誡一次扣 0.5記過一次扣 1.5記大過一次扣 4.51. 以與教育有關並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有案者為限。最近 5 年指自 100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30 日止以權責機關核定發文之日為準。非教育單位之

9、獎勵,均須取得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文號之文件才採計。2. 選務工作係公民教育之一環,其獎勵例外得以採計。3. 外縣市之獎勵比照本市。4. 獎懲以功過相抵後核實給分。5. 獎狀採計,與教育有關並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有案者為限,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照第 2 名、甲等比照第 3 名,其餘不採計(若有疑義由積分審查小組認定之) 。6. 資深優良教師獎狀、服務獎章證書不予採計。7. 縣市聯合之獎狀比照市級。服務成績(最高 20 分)指導及參加獎勵(最高 3 分)全市性以上(次 0.25)省級以上(次 0.5)1. 以與教育有關並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有案者為限。最近 5 年指自 100 年 12 月 31

10、日起至 105 年 12 月30 日止以權責機關核定發文之日為準。非教育單位之獎勵,均須取得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文號之文件才採計。52. 縣市級以上之獎勵採計,議長盃獎勵採計,大專院校輔導盃不予採計。3. 同一獎勵事由,具二種以上獎勵者,僅擇一採計;但不同層級之比賽可分開計算。4. 教育比賽不包含行政業務之評鑑、考評項目。5. 單一縣市者採全市性以上計分,全國性者採省級以上計分。主任服務加分(最高 10 分)教務最高 2 分、學務(訓導)最高 4 分、輔導最高 2 分、總務最高 2 分1. 參加國中主任儲訓結業後或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到職日起算。2. 教導主任最多採計 6 年。3. 積分計算以每一

11、學年度為基礎,不滿 1 年年資,則年資積分不予採計,並不得併入不同學年度之年資計算。任中等學校專任教師1. 服務年資計至 105 年 12 月 30 日止,以每一學年度為計算基礎,不滿 1 年年資,則年資積分不予採計,並不得併入不同學年度之年資計算。2. 服務年資證件以服務資歷表為採計依據。3. 年資計算須取得合格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後之正式教師年資。4. 具中等學校教師任用資格之公、私立中等學校教師服務年資(含外縣市)均得採計。5. 保留底缺之義務役及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均得予採計。6. 實習教師年資(新制) 、代理代課教師年資均不得採計。 【教育部 94.4.1 台國(四)字第 094003707

12、3號函】7. 離職日期均以主管機關核定生效日期為準。8. 兼任行政職務與專任教師年資,不得重覆採計。服務年資(最高 41 分)主任儲訓前(最高10 分)兼任行政職務 1. 服務年資計至 105 年 12 月 30 日止,以每一學年度為計算基礎,不滿 1 年年資,則年資積分不予採計,6並不得併入不同學年度之年資計算。2. 同一學年度任 2 種以上行政工作者,擇一計分。3. 同一學年度上、下學期分別任滿不同職務者,分別折半計算採計積分。4. 服務年資證件以服務資歷表為採計依據。服務資歷表應註記職稱(含本職及兼職,例如教師兼主任、教師兼導師等)及年資數。5. 以擔任公、私立中等學校教師者為限,不包含

13、國小教師兼任國中職務部分。6. 外縣市兼職部分比照本市標準。7. 童軍團長以完成三項登記者為限。8. 輔導員以聘書為主或提出公函等證明文件。同時擔任兩類以上輔導員,擇一採計。任中等學校專任教師1. 參加國中主任儲訓結業後起算。2. 同主任儲訓前。主任儲訓後兼任行政職務 1. 參加國中主任儲訓結業後起算。2. 同主任儲訓前。進修(最高 9 分)研習 1. 參加國中主任儲訓結業後或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到職日起算。2. 指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國內訓練要點規定之進修研習。3. 民間研習應取得教育主管機關核准文號。4. 一週

14、以 35 小時計,1 學分以 18 小時計。未滿 35 小時不計。5. 新式護照進修證明書仍應由校長蓋章認證。6. 教師研習時數請學校教學組統計後開立研習時數證明書 ,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由各校人事室開立終身學習時數證明書,報名現場不受理零散研習時數審查。77. 各項學分及研習時數不得重複計算。任梨山國中小主任第 3年起,每滿一年加 1 分特偏、山地偏遠學校(最高 5 分) 任和平國中主任第 3 年起,每滿一年加 0.5 分1. 本欄僅限梨山國中小及和平國中,且未包含外縣市之特偏學校。2. 服務特偏、山地偏遠學校滿 2 年後,第 3 年起計算。3. 不同年份,有變動者,應提出證明文件。獲 教

15、育 部 師鐸獎人員(每次 3 分)經 縣 市 政 府 核 定 有 案 之特 殊 優 良 教 師 (優 良教 育 人 員 ) (每 次 1 分 )1. 同一年度獲中央、省政府、縣市政府核定為特殊優良教師者,擇一採計。2. 不同年度可累計。最 近 10 年 內 任 本 市 輔導 團 專 任 輔 導 員 (最高 3 分 )每 任 滿 一 年 1 分最 近 10 年 內 任 本 市 輔導 團 兼 任 輔 導 員 (最高 2.5 分 )每 任 滿 一 年 0.25 分1. 專任及兼任輔導員以聘書為主或提出公函等證明文件。2. 最近 10 年係指自 95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105 年 12月 3

16、0 日止。特殊加分(最高 5 分)取 得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檢附證書。8鑑 證 書 (擇一採計)初 階 評 鑑 0.5 分 、進 階 評 鑑 1 分 、教 學 輔 導 2 分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且 在 和平 區 學 校 服 務(最 高 2 分 )每 滿 一 年 0.5 分採計具原住民身分者且在和平區學校服務積分者,應檢附可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最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開具日期在 105 年 10 月 1 日之後) 。通過全民英檢分級檢定測驗或相當測驗合格(擇一採計)中級 0.5 分、中高級以上 1 分1. 檢附證書。2. 通過全民英檢分級檢定測驗或相當測驗合格積分,其中

17、相當測驗合格依教育部公告之英語能力檢定對照表採計,如附表 1。取得教育部閩南語中級或中高級認證之教師給0.5 分,取得閩南語高級或專業級認證之教師,給 1 分(擇一採計)檢附證書。取得客委會客語中級認證之教師給 0.5 分,取得客語中高級以上認證之教師,給 1 分(擇一採計)檢附證書。取得原委會原住民族語認證通過之教師給 1 分(擇一採計)檢附證書。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給 0.5 分檢附證書。9附表 110主要參考條文一、 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國民

18、中學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國民中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二、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中學教師至少三年,及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校長資格,除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外,得曾任教育學院、系專任講師及中等學校教師各三年以上,並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前項第三款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並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持有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儲訓合格證書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教師,其兼任高級中等學校主任者,得以該主任年資,採計為第一項第三款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三、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七條 具有國民中學校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參加國民中學校長甄選。第八條 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不得參加校長、主任之甄選。第十一條 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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