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烟台市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升烟台市乡村旅游服务质量,规范农家乐经营,维护旅游者和农家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家乐指经营者依托自有住宅或租赁农(渔)民住宅、村集体房屋,结合当地自然人文旅游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及乡村旅游体验的小型旅游服务单元。沿海、海岛开办的渔家乐,以及林地开办的林家乐等,统称农家乐。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实体,不适用本办法管理:1.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600 平方米;2.建筑层数超过五层;3.总床位数超过 50 张。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
2、区划范围内农家乐的设立、经营、星级评定、监督管理等活动。传统古村落、水源地所在村庄对农家乐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成立烟台市农家乐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2市旅游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统筹协调农家乐发展管理各项事宜。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要将街道、乡镇政府列入。第二章 设立条件第五条 农家乐所处位置交通便捷,自然生态环境优美,邮电、通讯、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便捷可达。经营用房建筑牢固,通风采光良好,庭院布局合理。依托传统
3、古民居建筑农家乐的,经营者需进行房屋结构质量安全检测。第六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加强对场所的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积极消除火灾隐患,经营所在的建筑自身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并在投入使用之前满足下列条件:1.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3.电气设施、线路设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6.内部装饰装修材料采用不燃材料。在 具 体 执 行 中 遇 到 的 消 防 安 全 问 题 ,由 各县市区公 安 消防 大 队 负 责 解 释 。第七条 农家乐应当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由各县市区公安
4、局治安大队负责审核。31.经营者需执行住客住宿登记制度,安装住客住宿登记系统,配置电脑、扫描仪等设备,及时登记住客资料,上传公安局信息终端。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客,经营者应记录其身份信息,入住一小时内报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2.应设置贵重物品寄存柜。客房安装防盗搭扣。一楼应安装防盗设施,设施要便于由内向外开启。第八条 农家乐应当符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相关要求,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1.相关配套设施达到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要求。2.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个人卫生良好,每年度进行健康体检,定期开展卫生知识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培训。3.原料粗加工区、切配烹饪区、餐具清洗区和餐厅
5、各自独立设置,切配烹饪区地面铺设防滑地砖。4.配备与接待规模相适应的冰箱、冰柜等冷藏设施以及电子消毒柜。各项设施定期维护检修,确保营业期间正常运转。第九条 农家乐应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接受旅游、公安、消防、税务、卫计、物价、环保、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1.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礼仪规范,有明确的住客须知。2.农家乐依法定价,明码标价;43.设立游客咨询和投诉电话,旅游旺季确保 24 小时随时应答。4.鼓励经营者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条 申请开办农家乐的经营主体,需至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申办以下证照:1.卫生
6、计生部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3.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4.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5.兼营食品流通、海上旅游、汽车租赁等特色服务的,应当遵循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许可证照;6.雇佣非家庭成员长期从业的,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办理流程及需提交的材料,由各县市区农家乐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农家乐应将营业执照等相关批准证照、收费标准、游客须知、咨询投诉电话及紧急疏散逃生路线图置于建筑物明显位置。第十二条 农家乐管理按照“部门督导、属地管理” 的原则,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部
7、门职责开展行业督导,农家乐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管理。鼓励村级成立农家乐合作5社、协会、管委会、公司等集体性组织,对经营者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农家乐经营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1.以虚假信息或强制招揽游客;2.强行销售旅游商品;3.非法泄漏游客隐私及个人信息;4.擅自转让批准经营的证明文件;5.以不正当行为进行恶性竞争。第十三条 农家乐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县级农家乐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年度检查,并将年度检查意见报市农家乐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第四章 星级评定第十四条 为引导农家乐品质提升,实行星级评定制度,由旅游部门牵头,依据好客人家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对农家
8、乐开展星级评定。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实行后,好客人家农家乐星级评定自三星级起评,已批复的一、二星级维持不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升星。其中:1.不提供住宿服务,仅提供餐饮服务的农家乐分值满分为410分。必备条件与加分项目满330分为三星级,满370分为四星级,满400分为五星级;62.既提供住宿服务又提供餐饮服务的农家乐满分为460分。必备条件与加分项目满370分为三星级,满410分为四星级,满450分为五星级;第十六条 农家乐经营满一年以上且一年以内无重大安全、消防、旅游投诉事故的可自愿申请星级评定。由农家乐经营者向所在县市区旅游部门提出申请。三、四星级由县级旅游部门初评,初评合格的报烟台市旅游
9、局验收,报山东省旅游局备案。五星级由烟台市旅游局初检合格后报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旅游局进行验收评定。第十七条 四星级 (含)以上的星级评定应逐级进行,获批三星级好客人家一年以上且无降星、撤星情况可申报四星级,获批四星级好客人家两年以上且无降星、撤星情况可申报五星级。第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农家乐由山东省旅游局统一颁发星级好客人家标牌。标牌制作样式由山东省旅游局统一规定,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制作。标牌制作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第十九条 对星级好客人家农家乐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由县市区旅游局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全面复核,复核不达标的经营户限期一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销星级,报烟台市旅游局备
10、案。烟台市旅游局对县市区复核结果进行审核,按照每县市区总数的 30%进行抽检复核,抽检合格率低于 80%的,由烟台市旅游局重新进行全面复核。第二十条 获批的星级好客人家农家乐应配合省、市、县7旅游部门开展的统计调查、市场宣传等工作,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第二十一条 对一年内被游客投诉两次以上,经查证属实且过错在农家乐经营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星或撤星处理,三年内不得申报星级评定。第二十二条 对获批的星级好客人家农家乐,市、县旅游部门要在旅游宣传、培训交流、扶持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期限一年。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农家乐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