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章程序 言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于 2004 年由重庆市职工大学和重庆市工会干部学校合并而成,由重庆市总工会主管,校址为重庆市劳动人民文化宫。2006 年,与重庆国维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办学,在永川区设立新校区。2012 年,终止合作办学协议。2013 年 9 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出资回购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永川校区,并将办学主管部门由重庆市总工会划转到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始终坚持以改革创新为主线,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学生为中心,立足现代城市服务及制造业与信息产业,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实施“强基固本,
2、树形占位”发展战略,培养满足现代城市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法律地位,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简称“重庆城市职院” ,英文名称为 Chongqing City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CQCVC”)。第三条 学院住所为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 1099 号。经举办者批准,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地址。学院
3、网址:http:/。第四条 学院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 党委” )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六条 学院秉承“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 的办学理念,注重学生的专业成才、精神成人。第七条 学院校训是“求德、求知、求技、求悟”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行政管理人员,指导和监督学院办学方向,检查学院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核准章程、事业
4、发展规划、办学规模,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监督和评估学院的办学基本条件、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等教育资源和政策保障,改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并对学院的教育资源使用效益进行监督和审计;依法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对学院教育和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依法问责和纠正。第九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招收学
5、生;(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八)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九)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级科学研究基地(研究中心、研究室) ;(十)依法独立或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应用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活动;(十一)依法开展与国(境)内、外教育机构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十二)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
6、置和人员配备;(十三)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十四)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章程;(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实行校务信息公开,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第十一条 学院以培养满足现代城市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
7、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第十二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院围绕“现代服务业”一条 主线,重点开设财经商贸类、旅游类、公共管理与服务类、土木建筑类等专业群。大力发展装备制造类专业,培育和发展电子信息类专业,形成“ 一体两翼” 专业群。建立产业结构调整驱动专业改革机制。第十四条 学院依据行业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健全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学院坚
8、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双证书” 制度。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推进专业设置、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科学合理设置课程,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第十六条 学院加快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支持与专业课程配套的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开发与应用。推广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实时互动的远程教学。第十七条 学院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将科研的重点放在应用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企业生产技术服务、科学技术咨询
9、等方面。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第十八条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发展方向,决定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第十九条 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 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0、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三)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 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学院系(部)、处
11、室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六) 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学院外事工作的集中领导。维护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七) 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八) 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12、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工作。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的主要议事规则是:(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前应提前告知班子成员。出席人员为院党委委员,非中共党员的学院领导列席会议。根据部门职能和工作需要,可由党委书记确定相关人员
13、列席会议。(二)会议每月召开 1 至 2 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 2/3 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每项决定以超过应到会党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
14、、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纪要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三条 学院坚持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二十四条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领导,副院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第二十五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
15、岗双责”。对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院长应向党委汇报。第二十六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院党委向上级组织推荐副院长人选。根据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 组织拟
16、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五) 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七) 研究落实学院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八)
17、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 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 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