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科室职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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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科室职能及业务流程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主要职能经办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公益一类二类、尚未分类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等相关业务;统计报表;数据应用分析;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二、业务流程科室前台业务窗口采用柜员制,具体业务规程如下:(一)参保登记:(各项业务的办理时限:1 个工作日)1、参保登记: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编制部门批准单

2、位成立文件及在编人员花名册;组织机构代码证 (副本) ;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2、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 ,提供: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即时为

3、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注销登记: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 ,需提供: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后,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4、人员参保登记: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4、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提供: 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并建立个人账户。5、人员信息变更: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并提供: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5、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6、人员终止登记:对参保人员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我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提供: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相关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录入参保人员终止登记信息进行人员参保终止处理。(二)申报核定:(各项业务的办理时限:1 个工作日)1、工资申报:参保单位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工

6、资总额,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 。新设立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同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2、基数核定:参保单位申报工资总额后,及时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生成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数据。3、人员增减: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或因工作调动、辞职、死亡等原因减少人员,应从起薪或停薪之月办理人员增加或减少。参保单位应及时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

7、,办理人员增减手续,调整缴费基数并记录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4、缴费变更: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劳动人事仲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并提供以下资料:变更人员对应的工资记录;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书和意见;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收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打印补缴通知。5、缴费退收:因参保单位多缴、误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退还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

8、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并提供: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还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打印退费凭证。(三)个人账户管理:(各项业务办理时限:1 个工作日)1、建账: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2、账户合并:参保人员有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的其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应与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存在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

9、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3、记账: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的按月记入个人账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视为欠缴,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参保单位补齐欠费后,按补缴时段补记入个人账户。4、账户冲减: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待遇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应支付金额,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5、记息: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结息年度,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根据上年度个人账户记账额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并记入个人账户。

10、记账利率由国家确定并公布。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应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即时计息结转,以后每年按规定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支付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进行计息结转。办理跨统筹区、跨制度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关系转出当年不计息结转;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从关系转入当年起计息。当年个人记账利率公布前,发生待遇支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公布的上一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当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后,不再重新核定。6、中断、恢复缴费:社保经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社保经办机构对恢复缴费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进行恢复,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储存

11、额合并计算。7、终止账户: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 。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8、账户转移: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跨统筹、跨制度范围转移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基金转出后,终止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转入基金到账后,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跨制度跨统筹转移:参保人员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之间跨制度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之间跨统筹转移时,按以下流程办理:原参保单位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以下

12、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 ,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现参保单位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 ,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a.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b.转出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c.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正式调令或录用通知书;d.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

13、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以下简称联系函 ) ,传送给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联系函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a.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以下简称信息表 ) ;b.办理基金划转;c.将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d.终止参保人员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转出信息备份。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 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a.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b.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

14、人员个人账户;c.根据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d.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单位。转移基金按以下口径核算: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转出的,统筹基金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 12%的总和转移,个人账户转移额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转移。统筹内转移: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发生转移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9、记录调整: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的信息有异议时,参保单位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查。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予以修改,保留调整前的记录,记录调查信息,将调整结果通知参保单位。(四)待遇管理:审核项目:待遇核定主要包括参保人员退休待遇申

15、报核定、待遇调整核定、遗属待遇支付核定、病残津贴支付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等内容。1、待遇核定:参保人员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先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退休审批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退休类别、批准退休时间,以及实际缴费情况等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在过渡期内,应按通知的规定进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16、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交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应将核定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办理时限:7 个工作日)2、待遇调整: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按照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3、个人账户支付核定: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 ,并提供: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参保人员丧失我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参保单位申请办理需携带单位印章;个人申请办理需提供

17、办理人身份证件;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4、丧抚待遇核定:参保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核定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并提供: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办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保经办机构规定其他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1 个工作日)5、待遇复核: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支付标准有异议,可在 60 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予以复核,并在 15 日内告知其复核结果;对复核后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核定并保

18、留复核及修改记录。6、支付计划: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退休人员增减变化及待遇维护等数据信息,进行支付月结算。7、待遇发放: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等按月支付的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可委托单位发放或通过社会保障卡进行社会化发放;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费等资金可由经办机构按现行政策结算,资金渠道按原渠道解决,经办机构可代为支付。8、发放确认:社保经办机构对银行每月反馈的发放明细核对无误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支付台账,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对发放不成功的,及时会同银行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并再次发放。(五) 、领取待遇资格认证1、核查周期:社保经办机构每

19、年对退休人员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发待遇时,主动告知退休人员应每年参加资格认证。2、部门协作:社保经办机构要与公安、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及殡葬管理机构、街道(乡镇) 、社区(村) 、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等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全面并动态掌握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的变化情况。3、认证方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组织,依托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以及原工作单位协助等方式进行。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可派人上门办理。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协助认证。4、结果应用: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予以追回。(六) 、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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