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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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2016 年 12 月I目 录1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编制依据 .11.3 适用范围 .11.4 工作原则 .21.5 事故分级 .21.6 预案体系 .32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42.1 风险分级管控 .42.2 预警 .42.3 隐患排查治理 .53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63.1 事故信息报告 .63.2 先期处置 .84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84.1 应急响应分级 .84.2 一级应急响应 .94.3 二级应急响应 .114.4 三级应急响应 .135 地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45.

2、1 应急响应分级 .145.2 一级应急响应 .155.3 二级应急响应 .165.4 三级应急响应 .176 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 .196.1 信息发布 .196.2 舆情应对 .197 后期处置 .197.1 善后处置 .197.2 应急处置总结 .198 保障措施 .20II8.1 信息与通信保障 .208.2 人力资源保障 .208.3 应急经费保障 .208.4 物资与装备保障 .219 培训与演练 .219.1 预案培训 .219.2 预案演练 .2110 附则 .2210.1 预案管理 .2210.2 施行日期 .22附录 1 事故分级标准 .23附录 2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司局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清单 .24附录 3 生产安全事故响应流程图和应急组织体系图 .271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2 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 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 年) ;(4)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06 年) ;(5)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

4、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511 号) ;(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2016 年) ;(7)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 (水安监2016220 号)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1.3 适用范围2本预案适用于以下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水利部的应对工作:(1)水利部直属单位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2)水利部直属单位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水利部机关办公及后勤保障活动;(3)地方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

5、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2)属地为主,部门协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水利部发挥指导、协调、督促和配合作用。(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安全监督司负责统筹协调,各司局和单位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协同处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4)专业指导,技术支撑。统筹利用行业资源,协调水利应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为科学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坚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教育培训、预测预警、预案演练和保障能力建设。31.5 事故分级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

6、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4 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录1。较大涉险事故,是指发生涉险 10 人以上,或者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需要紧急疏散 500 人以上,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事故。1.6 预案体系本预案与以下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方案共同构成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1)水利部直属单位针对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水利部直属单位针对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水利部有关司局针对各自业务领域组织编制的生产安

7、全事故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司局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清单见附录 2。上述预案、工作方案以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评审备4案工作,并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修订。有关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业务司局应急工作方案应向安全监督司备案,并应在本预案启动时相应启动。2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2.1 风险分级管控各地、各单位应按照水利行业特点和多年工作实际,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1-86)的相关规定,分析事故风险易发领域和事故风险类型,及时对各类风险分级并加强管控。水利部

8、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做好登记建档,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水利部有关司局、单位应加强部直属单位(工程)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2.2 预警52.2.1 发布预警水利部直属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对可能引发

9、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预警信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2.2.2 预警行动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密切监控事故险情发展变化,加强相关重要设施设备检查和工程巡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有关水利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应视情况制定预警行动方案,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资源调运准备。2.2.3 预警终止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2.3 隐患排查治理水利部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工程设施巡查监测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清单;对发现的安全

10、隐患,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对于情况复杂、不能立即完成治理的隐患,必须逐级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应急6防护措施,制定周密方案限期消除。安全监督司和有关业务司局应督促部直属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3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3.1 事故信息报告3.1.1 报告方式事故报告方式分快报和书面报告。3.1.2 报告程序和时限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或地方水利工程发生重特大事故,各单位应力争 20 分钟内快报、40 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水利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30 分钟内快报、1 小时内书面报告国务院总值班室。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地方水利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 1 小时内快报、2 小时内书面报告至安全监督司。接到国务院总值班室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 30 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 1小时。各单位接到水利部要求核报的信息,应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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