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数字证书申请表业务办理类型(必填项,请选择证书办理类型,并在对应的栏目中打“”) 1 年 新申请 续期 介质补办 介质解锁 注销证书持有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变更业务类型: 机构名称变更 原名称: 原证件号: 证书申请有效期(办理新申请和续期业务需选择证书办理年限,请在对应的栏目中打“”)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5 年单位基本信息(必填项)单位全称: 单位公积金账号: 单位公积金开户所在地: 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证件(请选择一项填写,并在对应的栏目中打“”)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其他证件: 证件号码: 专办人信息(必填
2、项,含专办员信息、经办人信息、专管员信息)姓名 身份证号码 常用电子邮箱 联系人手机号码 申请单位声明本单位授权上述住房公积金业务专办人办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数字证书,本单位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并已认真阅读且同意接受GDCA 数字证书用户协议书的各项内容之规定,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以下内容由GDCA工作人员填写收费标准业务类型收费类型 新申请 续期 变更 介质遗失补办 证书注销 介质解锁服务费 介质费 合计 业务受理点(盖章): 公司名称:数安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明路 40 号
3、雷圳大厦西半层 511公司网址:https:/ 客服热线:95105813 GDCA 数 字 证 书 用 户 协 议 书数 安 时 代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或 “GDCA”) 作 为 依 法 设 立 并 获 得 电 子 认 证 许 可 证 的 第 三 方 信 任 机 构 , 依 法 向 社 会 用 户 ( 以 下 简 称 “乙方 ”) 颁 发 数 字 证 书 ,用 于 电 子 商 务 活 动 及 电 子 政 务 公 众 服 务 。 协 议 标 的 : 本 协 议 中 的 “证 书 ”指 包 含 了 证 书 持 有 者 的 企 业 身 份 信 息 ,
4、公 钥 及 证 书 颁 发 机 构( GDCA) 的 签 名 , 并 且 保 证 在 互 联 网 传 输 过 程 中 的 完 整 性 和 安 全 性 。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子 签 名 法 及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管 理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就 数 字 证 书 的 申 请 和 使 用 达 成 以 下 协 议 :1、 协 议 内 容 : 1、 乙 方 向 甲 方 购 买 数 字 证 书 , 用 于 电 子 商 务 活 动 及 电 子 政 务 公 众 服 务 ; 2、 产 品 价 格 、 支
5、付 时 间 以 证 书 申 请 表 为 准 。二 、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一 ) 甲 方 权 利 : 1、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真 实 、 完 整 、 准 确 的 材 料 和 信 息 。 2、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按 时 交 纳 服 务 费 用 。 3、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及 范 围 内 遵守 约 定 , 使 用 数 字 证 书 。 4、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对 所 知 的 甲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进 行 保 密 。( 二 ) 甲 方 义 务 : 1、 在 网 上 交 易 和 网 上 作 业 中 , 交 易 双 方 使 用
6、 证 书 时 可 通 过 GDCA 验 证 对 方 证 书 的 有 效 性 。 如 果 由 于 甲 方 的 原 因 导 致 身 份 认 证 错 误 , 造 成 用 户 或他 人 损 失 时 , 甲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赔 偿 方 法 参 照 数 安 时 代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认 证 业 务 规 则 ( 该 业 务 规 则 报 信 息 产 业 部 备 案 , 并 在 甲 方 的 官 方 网 站https:/) 上 公 布 。 2、 甲 方 保 证 乙 方 使 用 和 发 放 的 公 钥 算 法 在 现 有 的 技 术 条 件 下 在 数 字 证 书 的 有 效
7、期 内 不 会 被 破 解 。 如 果 发 生 被 破 解 的 情 况 ,经 甲 方 或 权 威 机 构 确 认 后 , 甲 方 对 用 户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赔 偿 方 法 参 照 数 安 时 代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认 证 业 务 规 则 。三 、 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一 ) 乙 方 权 利 : 1、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提 供 有 效 的 数 字 证 书 。 2、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使 用 和 发 放 的 证 书 在 有 效 期 内 不 会 被 破 解 。 3 有 权 在 因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数 字 证 书 认 证错 误 ,
8、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失 时 要 求 甲 方 给 予 赔 偿 。( 二 ) 乙 方 义 务 : 1、 提 供 真 实 、 完 整 、 准 确 的 材 料 和 信 息 , 不 得 提 供 虚 假 、 无 效 的 材 料 和 信 息 ; 2、 妥 善 保 管 甲 方 所 签 发 的 数 字 证 书 和 密 码 信 封 , 不 得 泄 漏 或 交付 他 人 ; 3、 在 使 用 自 己 的 密 钥 或 数 字 证 书 时 , 应 当 使 用 可 依 赖 、 安 全 的 系 统 ; 4、 知 悉 数 字 证 书 已 经 失 密 或 者 可 能 已 经 失 密 时 ,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甲 方
9、及 相 关 各 方 ,并 终 止 使 用 该 数 字 证 书 ; 5、 必 须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使 用 该 证 书 ; 不 得 使 用 已 失 密 或 可 能 失 密 、 已 过 期 、 被 中 止 、 被 撤 销 或 被 注 销 的 数 字 证 书 ; 6、 根 据 规 定 按 时向 甲 方 及 业 务 受 理 点 交 纳 服 务 费 用 。四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免 除 甲 方 的 责 任 : 1、 乙 方 在 申 请 和 使 用 甲 方 的 数 字 证 书 时 , 有 违 反 本 协 议 书 第 三 条 所 列 义 务 之 一 的 ; 2、 乙 方
10、 故 意 、 过 失 导 致 数 字 证书 密 钥 泄 密 或 被 盗 用 、 冒 用 、 伪 造 或 者 篡 改 的 ; 3、 由 于 意 外 事 件 或 不 可 抗 力 而 导 致 数 字 证 书 签 发 错 误 、 延 迟 、 中 断 、 无 法 签 发 , 或 暂 停 、 终 止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书服 务 的 。 本 项 所 规 定 之 “不 可 抗 力 ”,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自 然 现 象 或 者 自 然 灾 害 , 包 括 地 震 、 火 山 爆 发 、滑 坡 、
11、泥 石 流 、 雪 崩 、 洪 水 、 海 啸 、 台 风 等 自 然 现 象 ; ( 2) 社 会 现 象 、 社 会 异 常 事 件 或 者 政 府 行 为 , 包 括 政 府 颁 发 新 的 政 策 、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 或 战 争 、 罢 工 、骚 乱 等 社 会 异 常 事 件 ; ( 3) 关 联 单 位 如 电 力 、 电 信 、 通 讯 部 门 服 务 中 断 ; 4、 甲 方 签 发 的 数 字 证 书 只 能 用 于 在 网 络 ( Internet/Intranet/Extranet) 上 标 识 用户 身 份 、 确 保 电 子 数 据 的 保 密 性 、
12、 完 整 性 和 不 可 抵 赖 性 。 乙 方 将 数 字 证 书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 甲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 5、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及 时 更换 数 字 证 书 , 乙 方 在 收 到 技 术 更 新 通 知 时 , 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到 甲 方 机 构 更 新 数 字 证 书 , 若 逾 期 用 户 没 有 按 时 更 新 数 字 证 书 所 导 致 的 后 果 , 甲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6、 甲 方 已 谨 慎 地 遵 循 了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数 字 证 书 认 证
13、 业 务 规 则 , 而 仍 有 损 失 产 生 的 。五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有 权 主 动 废 除 所 签 发 的 数 字 证 书 , 并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1、 新 密 钥 对 替 代 旧 的 密 钥 对 ; 2、 与 数 字 证 书 中 的 公 钥 相 对 应 的 私 钥 被 泄 密 ;3、 数 字 证 书 中 的 相 关 信 息 有 所 变 更 ; 4、 由 于 数 字 证 书 不 再 需 要 用 于 原 来 的 用 途 而 要 求 终 止 ; 5、 用 户 未 按 时 缴 纳 数 字 证 书 更 新 费 用 的 ; 6、 用 户 不 能
14、 履 行 相 关法 律 、 法 规 和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7、 用 户 申 请 初 始 注 册 时 , 提 供 不 真 实 材 料 ; 8、 数 字 证 书 已 被 盗 用 、 冒 用 、 伪 造 或 者 篡 改 ; 9、 其 他 因 相 关 法 律 、 法规 或 政 策 的 要 求 采 取 的 临 时 作 废 数 字 证 书 措 施 的 。六 、 违 约 责 任 : 若 甲 乙 任 意 一 方 违 反 了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需 要 向 对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七、数字证书的注销。乙方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时或者因自然人死亡、单位解
15、散等原因导致用户主体不存在时,法定责任人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向甲方请求注销用户数字证书。甲方在接到业务受理点的注销申请后,在 24 小时内正式注销用户的数字证书。乙方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注销前产生的一切责任。八、数字证书的更新。乙方数字证书的默认有效期为二年,以交纳服务费用的期限计算实际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数字证书将会自动失效。乙方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在证书失效期前 30 天内向甲方或业务受理点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甲方不承担因用户不及时更新数字证书而造成数字证书失效所带来的任何责任。九、协议书的变更本协议书如有修订而涉及用户及业务受理点的权利、义务时,甲方须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或者按照用户在申请证书时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通知。乙方如果因此而需要撤销或变更证书的,应当在甲方公布修订的相关信息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甲方提出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则视为同意并遵照新修订的协议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本协议书不适用于甲方签发的测试证书。乙方使用测试证书所导致的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一、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十二、本协议自双方在数字证书申请表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