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代理业务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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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税收优惠代理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收优惠代理的执业行为,明确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 、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承接税收优惠代理业务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概念定义】本规则所称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依法接

2、受委托,在业务委托协议涵盖的委托事项范围内为被代理人提供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申报和资料准备,以及报告及附件生成的行为。第四条【遵循原则】税收优惠代理业务的基本要求,应符合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准则及税务咨询业务、代理业务的相关规则规定,应当依据税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基本准则及本规则的要求。第五条 【基本流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开展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执行下列基本流程: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和出具业务报告四个阶段。第六条【基本要求】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执业的基本要求,应当做到税收优惠申报资料准备齐全、数据填列完整、逻辑关系正确、税款计算准确、政策运用合规、申

3、报和备案按时。第七条【风险控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员开展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应全面执行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 ,将风险控制贯穿于整个代理服务过程。第八条【信息填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纳税申报代理完成后应当向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填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信息采集表 、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采集表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表 、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采集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等资料。第九条【信任保护】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执行业务时,应确立信任保护规则,对自身的合法执业权益加以保护。如委托人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规定行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行为,或

4、存在其他限制业务实施的行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如已完成约定业务,应按约定标准收费,并就已经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第二章 业务承接第十条【承接规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分析评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确保其已经清楚理解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执业程序和业务约定条款,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一) 委托事项是否属于税收优惠代理业务;(二) 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三) 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可以承担相

5、应的风险;(四) 其他相关因素。第十二条【签订协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决定承接税收优惠代理业务的,应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到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遵循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规定。第三章 业务计划第十三条【遵循规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后,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规定,合理制定税收优惠代理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税收优惠代理业务。第十四条【基本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指派能够胜任受托税收优惠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负责。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税收优惠代理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时间限制等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代理工作计划。申

6、报代理工作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视委托人情况和税收法规情况变化对工作计划做相应的调整。第四章 业务实施第一节 资料归集与整理第十五条【总体要求】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执行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委托人的业务和经营情况,了解约定事项的会计、税收资料情况及主要特点。第十六条【资料归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代理协议和代理计划的要求,向委托方提出为完成代理工作所需提供的情况、数据、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税收优惠申报所需的必报资料和其他资料清单。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负有依法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第十七条【资料复核】开展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时,应对根据不同的申报代理

7、类型要求准备相应的资料进行复核 。按照不同的来源渠道,包括直接从被代理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与代理人经过分析整理的进一步资料。被代理人应对原始资料及进一步整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承担责任。直接从被代理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一)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书;(二)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有关的业务情况;(三)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有关的财务数据、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四)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有关的权属证书;(五)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有关的资质证明;(六)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经过分析整理的进一步资料,包括:(一)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

8、项有关申请报告;(二)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有关情况说明;(三)其他有关进一步资料。第十八条【核准类复核重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在核准类减免税的资料准备阶段,重点关注:(一)被代理人提供的资质证明与权属证书原始资料与减免税核准事项的直接相关性;(二)减免税申请核准表的内容与被代理人基本资料及相关资质权属证书的一致性及关联性;(三)申请报告与相关优惠政策、被代理人的具体业务情况、优惠期间、资质权属证明从实质而不限于形式方面分析的契合性。(四)被代理人在核准优惠期内,享受减免税的情形是否发生变化。第十九条【备案类复核重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在备案类减免税的资料准备阶段,重点关注:(一)被代理人提供

9、的资质证明与权属证书原始资料与减免税备案事项的直接相关性;(二)减免税申请备案表的内容与被代理人基本资料、合同、相关资质权属证书的一致性及关联性;(三)申请报告与相关优惠政策、被代理人的具体业务情况、合同约定、优惠期间、财务数据、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资质权属证明从实质而不限于形式分析的契合性。(四)被代理人在备案优惠期内,享受减免税的情形是否发生变化。第二十条【各税种复核重点】一、企业所得税: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提供的报送资料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进行复核。在资料复核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一)被代理人提供的资质证明与权属证书原始资料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的直接相关性;(二) 备案表的内容

10、与被代理人基本资料、合同、相关资质权属证书的一致性及关联性;(三)情况说明与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契合性;(四)检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送资料是否充分;(五)被代理人是否首次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六)被代理人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后的有效年度内,享受减免税的情形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仍然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此外,代理人还应当根据优惠类型提示被代理人按税法规定准备以下留存备查资料:免税收入1.免税收入的核算情况;2.免税收入来源与性质的证明资料,包括购买凭证、转让凭证、分配公告、银行转账凭证等。其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事项还需提

11、示被代理人按税法规定准备以下留存备查资料:(1)被投资企业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3)若被代理人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示被代理人准备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4)若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还需提示被代理人准备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优惠事项还需提示被代理人按税法规定准备以下留存备查资料:(1)非营利组织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2)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

12、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应汇缴年度的检查结论;(3)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4)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减计收入1.减计收入的核算情况;2.被代理人可以享受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资料或说明,包括相关证书、收入来源说明、相关购买合同或凭证等。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需提示被代理人按税法规定准备以下留存备查资料:(1)被代理人从事的行业;(2)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立项的决议文件与相关自主、委托、合作研发合同;(3)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4

13、)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核算情况,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费用归集情况说明;(5) “研发支出”辅助账与核算情况说明;(6)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优惠事项需提示被代理人按税法规定准备以下留存备查资料:(1)被代理人为安置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资料;(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与占全体员工数量的比例;(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加速折旧1.被代理人属于重点行业、领域

14、企业的说明与证明材料;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以加速折旧、摊销的情况说明与证明材料;2.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3.有关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和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所得减免1.被代理人从事符合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所得减免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证书、相关合同、批准文件(包括批准、立项、验收、竣工等相关文件) 、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等;2.减免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3.所得减免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4.所得减免项目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其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

15、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还需提示被代理人按税法规定准备以下留存备查资料:1.技术转让合同与相关产权证明;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或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相应登记、转让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被代理人的投资运作情况说明与年检合格通知书;2.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3.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与基本情况说明;4.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情况。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事项还需提示被代理人准备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减低税率1.被代理人与减低税率优惠事项相关的资格认定证书、证明文件(包括实际经营地点、从事行业证明、产品规格品类等证明、实际投资金额、经营期限、年审情况等)与说明文件;2.被代理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期间,需提示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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