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诉法律看法书 篇一:关于张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看法书 关于张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 律师看法书 致 _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基于: (1)_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家属的托付,指派肖小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供应法律关心; (2)本律师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家属伴侣等相关知情人员对本案所涉问题的陈述,办理了会见手续,依法在看管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规定,本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供法律服务,并提出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法律看法,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律师现就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发表如下法律看法: 一、本案基本领实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8月6日诞生。2021年11月17日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 事情起因:2021年8月7日张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