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芜湖市 2018-2019 年蔬菜保险试行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增强蔬菜基地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行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试行工作实施方案。一、保险的目的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大,近年来,旱、涝、风、雪、冻等自然灾害频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灾致贫、倒闭的现象偶有发生。为化解自然灾害造成的风险,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灾后能正常恢复生产,开展我市蔬菜保险试行工作。二、保险的原则1. 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手段,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
2、引导和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蔬菜保险试行,促进特色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2. 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保险机构风险防控优势,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蔬菜种植风险。3. 自主自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加蔬菜保险,不得采取强制手段。 2 4. 协同推进。各级政府和财政、农业、宣传、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协力推进试行工作,并对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积极支持。三、保险对象辖区内从事大棚蔬菜种植的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 符合标准的温室(钢架)大棚技术要求;2. 集中连片,具有一定的的规模,其中 50 亩以上的蔬菜生产基地,大棚规模在 30 亩以上,生产周期在
3、 30 天以上;3. 蔬菜种植符合当地农业部门的生产要求和技术规范,生产环境优越、土壤适宜、排灌设施配套等。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大棚、棚膜、蔬菜全部投保,棚内蔬菜可单独投保。其中草帘、遮阳网、防虫网及其他辅助材料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四、保险机构投保单位自主选择本市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同一蔬菜基地,只能选择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机构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列入农业保险黑名单,取消两年承办资格。 3 五、保额保费芜湖市蔬菜保额、费率和保费一览表保险标的 保险项目 生
4、产成本保险金额(元/亩)年费率保险费(元/亩)棚架 20000 2% 400棚膜40000-500001000 8% 80棚内普通蔬菜 2000-3000 1200 3.5% 42棚内中档蔬菜 3000-4000 2000 3.5% 70温室(含连栋)大棚棚内高档蔬菜 5000-8000 3000 3.5% 105棚架 5000 2.5% 125棚膜15000-20000500 7% 35棚内普通蔬菜 2000-3000 1200 3.5% 42棚内中档蔬菜 3000-4000 2000 3.5% 70普通钢架大棚棚内高档蔬菜 5000-8000 3000 3.5% 105露地 露地蔬菜 15
5、00-2000 1000 8% 80试行期间,保险机构对保险费率不得浮动,否则不享受财政对保费的补贴。六、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风灾、水灾、旱灾、雹灾、雪灾、冻灾、火灾、雷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承保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 其它原因,如人为破坏、病虫害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期限为一年,因灾受损后,棚内及露地蔬菜、瓜果按保额的两茬计算理赔。因灾受损时,如受损蔬菜品种价值低于约定保额,按实际品种价值计算理赔;如受损蔬菜品种价值高于约定保额,按约定保额计算理赔。种植品种生产周期确为一茬/一年的,
6、 签订保单时须列明种植品种,可按保额一茬计算理赔。七、保费补贴标准试行期间保费补贴为:1. 温室大棚投保人承担40%保费,财政给予60%(市级承担30%,县 、区承担30%)的保费补贴;2. 普通大棚及其他投保人承担20%保费,财政给予80%(市级 承担40%,县、区承担40% )的保 费补贴。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只需分别交纳40%(温室)、20%(普通)的保费,其余60%(温室)、80%(普通)的保费由保险经办机构与分别与市、县(区)农委统一结算,如有省补资金直接冲抵市或县级配套数。每年财政补贴保费:保险机构应在 11 月 10 日前向市、县、区农业部门报送芜湖市蔬菜保险试行信息年度统计
7、表、保单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市农委统计、汇总、公示后,在 11 5 月 25 日前将市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款拨付给保险机构。县、区农业部门在 12 月 10 日前与保险机构结清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款。各县(区)农委和保险机构均应按季度向市农委、市财政上报芜湖市蔬菜保险试行信息季度、半年、全年统计表。八、其他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农委负责解释。附件:芜湖市蔬菜保险试行理赔办法 6 附件芜湖市蔬菜保险试行理赔办法一、赔偿原则1.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各分项保险标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各自对应的保险金额。2.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后,如果保单未到期且保户同意增保的,可在赔款后做好增保手
8、续。原保险项目不变,增加受损新添置项目部分,按短期费率投保,保险金额恢复到原保险金额。增保部分不再享受财政补贴,增保后与原保险期限同时到期。3.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对于分阶段收获的大棚内的蔬菜瓜果,在计算赔款时扣除已收获的部分。4.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全市同类作物受灾面积达 30%以上),或单项赔款 30 万元以上的灾害,县(区)农委可参与协调理赔,市农委、市财政可参与监督。5. 因非人力不可抗拒客观原因(投保人不主动作为),造成的旱、涝、风、雪、冻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第三方原因(如当地的电网或排灌设施未及时修复)造成的损失,可 7 按应
9、赔偿的 50%赔偿。因旱、涝、风、雪、冻等灾情,80%以上的种植户主动作为未造成损失,因主动作为不够,造成损失的投保对象,可按 50%赔偿。6. 对多次出现或出现情节恶劣的骗保对象,保险机构有权拒绝理赔,并有权拒绝后期承保。7. 裁决机制:县区农业部门建立保险定损专家咨询机制,当投保人与保险机构理赔发生争议时,专家组将针对投保人蔬菜的不同生理阶段和不同的受灾程度做出科学、合理、可信的损失评估,在征求当地村、镇意见后,由专家组成员签字得出损失结论,供保险承办机构作为理赔定损重要依据。二、赔偿标准1. 蔬菜大棚(含温室大棚和普通钢架大棚)因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发生蔬菜大棚 80%以上全损时,按照保险
10、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结合损失率与损失面积比例计算赔偿。蔬菜大棚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失,应以亩为单位,对应损失项目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如下:蔬菜大棚赔款=有效保 险金额 损失面 积比例损失率10%不计 免赔。损失率:单位面积损毁程度2. 蔬菜大棚棚模 8 棚膜 80%以上全损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扣除折旧后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结合损失率与损失面积比例扣除折旧后计算赔偿。蔬菜大棚棚膜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失,应以亩为单位,对应损失项目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如下:蔬菜大棚棚膜赔款=有效保险金额 损失面积比
11、例损失率 (1折旧率) 10%不计免赔。损失率:单位面积损毁程度折旧率:棚膜折旧期分别为普通棚膜 12 个月折旧完成,自保险生效起开始计算折旧。3. 大棚内的蔬菜瓜果(1)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大棚内的蔬菜损失的,赔偿标准按照下表确定:赔偿标准种类 生长阶段全部损失最高赔偿限额 部分损失开花坐果前 有效保险金额60%坐果后采摘前 有效保险金额100%棚内高档蔬 菜已开始采摘后 有效保险金额 (1-已采摘量/全部采摘量)开花坐果前 有效保险金额60%坐果后采摘前 有效保险金额100%棚内中档蔬 菜已开始采摘后 有效保险金额 (1-已采摘量/全部采摘量)定植成活 10 日内 有效保险金额60%
12、10 日后到采摘前 有效保险金额100%棚内普通蔬 菜已开始采摘后 有效保险金额 (1-已采摘量/全部采摘量)定植成活后 10 日内有效保险金额60%10 日后到采摘前 有效保险金额100%露地蔬菜已开始采摘后 有效保险金额 (1-已采摘量/全部采摘量)最高赔偿限额损失率10% 不计免赔棚内瓜果,露地蔬菜参照棚内相应蔬菜标准执行 9 (2)全部损失大棚内蔬菜瓜果 80%以上全部损坏,失去商品价值,不能恢复生长,按上表规定种类,对应生长阶段的最高赔偿限额计算赔偿。(3)部分损失大棚内蔬菜瓜果部分损坏,失去商品价值,不能恢复生长,按上表规定种类,对应生长阶段的最高赔偿限额结合钢架大棚内作物损失率计
13、算赔偿。(4)轻微损失大棚内蔬菜瓜果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仍能继续生长的,损失程度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中度损失:茎、叶、生长点、果实不同程度受损,在最高赔偿限额的 50%内赔付;轻度损失:叶片受损、程度轻微,在最高赔偿限额的 30%内赔付。(5)大棚内蔬菜瓜果已部分采摘的,在计算棚内蔬菜作物赔款时,按照采摘部分占有效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扣除。多种作物混种的,赔偿金额要按照作物种类、生长阶段、损失程度分表计算。4. 蔬菜类别界定(1)从农业生物学分类来分:普通蔬菜包括:根茎类、薯类、葱蒜类、白菜类、芥菜类、叶菜类等蔬菜;中档蔬菜包括茄果类、瓜类、豆类、甘蓝类、多年生及杂类、菌类等蔬菜;高档蔬菜包
14、10 括反季节栽培的茄果类、瓜类、菌类等蔬菜。(2)棚内浆果类水果:当年生草本藤蔓类水果参照瓜类蔬菜,多年生木本藤蔓类或灌木类水果参照高档蔬菜保额、费率和保费规定执行。(3)棚内食用瓜类和水果参照棚内相应瓜类蔬菜保额、费率和保费规定执行。(4)实际种植物化成本较高的蔬菜瓜果,可在以上保险的基础上再与保险机构订立商业补充保险,不享受政府财政保费补贴。三、理赔程序1. 报案因发生责任事故,被保险人发现保险标的损失后,应及时向保险机构报案,并保护现场。大面积受灾,可由县区农委向保险机构进行集中报案。2. 查勘定损接到报案后,保险机构应立即组织查勘人员并联合当地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损失原因、损失程度,丈量损失面积,拍摄损失照片及收集被保险人相关索赔资料。如遇特殊灾害现场无法直观反映损失状况的灾情,待观察期满后,可进行二次复勘,以确保损失查勘的公正,合理。3. 理赔保险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将赔付款发放到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