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西蓝关)食药监食罚2018115号当事人:陶书蓉 性别:女 身份证号:610122196702100044、蓝田县小陶家畜家禽肉店负责人地址(住址):蓝田县北门综合市场东排 3435 号 邮编:710500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编号 92610122MA6U7KF11L违法事实2018 年 5 月 1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陶书蓉经营的蓝田县小陶家畜家禽肉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经营的酱牛肉、腊牛肉无供货者资质及检测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限 3 日内改正到位,同时下达(西蓝关)食药监食当罚【2018
2、)05 号当场行政处罚決定书。2018 年 5 月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仍不能提供酱牛肉、腊牛肉的供货者资质和检测报告。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菖者采购食品品,应当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基准(食品类)第八条从轻处罚情节第二款“符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处 5000 元以上 23 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且危害效果较轻,符合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決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零五十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建设银行蓝田支行 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蓝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蓝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 章)2018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