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 篇一:法医学鉴定程序相关规定及申请 法医学鉴定程序相关规定及申请 第一部分 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 一、关于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概念 1、法医临床学是运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讨论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状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依据供应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讨论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心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目,包括眼科检查、耳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目的是确定相关损伤及功能状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帮助检查是指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托付本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对被检验人或物进行的检查。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文件检验等。 6、病历资料不全是指仅有诊断证明书或影像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