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起诉看法书 篇一:县公安局起诉看法书修改版 县公安局 起诉看法书 公刑诉字202156号 犯罪嫌疑人罗,男,1985年诞生,身份证号码为,民族,学校文化,职业农民,家住本县樟树乡茶山村二组。 简历: 2021年10月因盗窃曾被判刑2年,于2021年10月刑满释放。2021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本局刑事拘留,2021年10月7日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罗抢劫一案,经本局自09年10月8日至10月15日的预审和调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有下列罪行: 2021年8月27日晚,罗隐蔽在大路旁边的树丛中,适女青年谢路过该处,罗窜出用木棒击打谢的头部,将谢击昏,抢走了谢1000元人民币的精工手表一块以及人民币450元,然后逃离现场。(七要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2.被害人的指正。 3.证人的证言。 上述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罗用法暴力抢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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