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东莞市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革命老区建 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东莞市委办 公室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革命老区建设的工作意见(东委办发2009 3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我市革命老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扶持次发达老区发展,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老区建设的专项资金。第二章 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三条 补助对象经省、市认定的革命老区村(社区)和村小组(以下简称:老区村),均属补助对象。其中,
2、重点扶持市级经济次发达老区村。第四条 补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一)基础设施建设。村庄道路硬底化建设、群众生活供水管道修缮、村庄生活排水排污整治、河堤修建、农田生产设施整治修复等。(二)社会公共事业。修建群众办事服务中心、老人活动中心、2革命文物陈列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村民阅览室、垃圾收集站等。(三)社会公益设施。道路路灯、小公园、篮球场、文化广场等。第五条 补助标准(一)补助额度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老区村自身经济基础情况,将补助资金额度划分为三档,分别为 80 万元、60 万元、40 万元。具体补助安排如下:1. 属于市级次发达村的老区村,每个项目申请市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8
3、0 万元。其中,项目申报概算总额达到 10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资金额度为 80 万元;概算总额大于 80 万元且小于 100 万元的,补助资金额度为 60 万元;概算总额大于 40 万元且不超过 80 万元的,补助资金额度为 40 万元。2. 属于非市级次发达村的老区村,每个项目申请市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60 万元。其中,项目申报概算总额达到 8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资金额度为 60 万元;概算总额大于 40 万元且不超过 80 万元的,补助资金额度为 40 万元。(二)补助内容专项资金补助内容包括老区村申报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建设费,以及工程相关费用。其中,主体工程施工建设费以工程竣工
4、结算价为准;工程相关费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预算造价编制、监理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该项补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3第 六 条 申 报 项 目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纳 入 项 目 库 管 理 ,专 项 资 金 不 予 支 持 :(一 )项目不符合市镇建设规划的 ;(二 )提 供 资 料 不 真 实 、不 齐 全 的 ;(三)已享受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补助的;(四)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补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第七条 项目申报(一)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市农业局建立老区建设项目库管理机制,常态化组织项目申报。未按规定列
5、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各有关镇街应根据项目管理规定,组织老区村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二)实行逐级申报制度。老 区 村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选 定 拟 申 报 项目 ,向 所 在 镇 街 提 交 项 目 申 请 。拟 申 报 项 目 经 所 在 镇 街 有 关 部 门审 核 通 过 后 ,由 镇 街 农 林 水 务 局 (农 办 )收 集 汇 总 申 报 资 料 ,统 一报 送 至 市 农 业 局 。(三)实行一事一文制度。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申报,一份申请函申报一个项目,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提交如下资料:1. 申请函42. 申报书3. 工程概算书 4. 位置示意
6、图5. 项目涉及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项 目 库 管 理(一 )市 农 业 局 对 镇 街 报 送 的 项 目 申 报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经 现 场核 实 后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及 安 排 原 则 ,拟 定 建 设 项 目 入 库 计 划 ,并 通 过 网 站 等 媒 体 进 行 为 期 不 少 于 7 天 的 公 示 。经 公 示 无 异 议后 ,建 设 项 目 正 式 纳 入 项 目 库 管 理 ,项 目 库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二)在项目安排上,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入库先后顺序安排项目;2. 项目重点向市级次发达老区村倾斜;3. 优先安排近年未享受过革命老
7、区扶持项目的老区村;4. 优先安排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急需建设的项目; 5. 项目安排与近年项目实施绩效挂钩。对于近年项目实施效果较好的老区村,优先安排项目;对于项目实施效果不理想的老区村,减少或不予安排项目;6. 项目安排与项目可行性挂钩。项目原则上须在预算年度内完成建设任务;项目投资规模要合适,村自筹资金不得超出老区村承受能力;对于投资额过大、自筹资金难保障、实施时间不保证等的项目不予安排。 第 九 条 预 算 安 排 编 制 预 算 时 ,由 市 农 业 局 根 据 预 算 控 制 额5度 ,按 照 项 目 库 管 理 规 定 ,从 项 目 库 中 挑 选 项 目 纳 入 财 政 项
8、 目 库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安 排 经 市 人 大 会 议 批 准 通 过 后 ,按 照 市 财 政 年 度预 算 批 复 内 容 及 要 求 ,由 市 农 业 局 下 达 建 设 项 目 安 排 方 案 。第十条 资金拨付市 财 政 局 根据下达的年度建 设 项 目 安 排 方 案 ,一 次 性 预 拨 项目 补 助 资 金 到 镇 街 财 政 分 局 ;镇 街 财 政 分 局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进 度 ,以 直 接 支 付 或 财 政 报 账 制 方 式 核 拨 补 助 资 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经 下 达 安 排 建 设 项 目 的 老 区 村 作 为
9、项 目 承 担 单 位 ,进 一 步 细 化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聘 请 有 资 质 机 构 进 行 施 工 设 计 和 预算 编 制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完 成 建 设 项 目 预 算 财 审 和 工 程 招 投 标 ,择优 选 取 施 工 单 位 承 建 。老 区 村 应 加 强 项 目 施 工 监 督 管 理 ,保 障 项目 实 施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施 工 安 全 。第十二条 建 设 项 目 安 排 方 案 一 经 下 达 ,不 得 随 意 调 整 变 更施 工 地 点 、建 设 规 模 等 工 程 内 容 。如 因 规 划 变 更 等 特 殊 情 况 而 无法
10、 实 施 的 项 目 ,由 所 在 镇 街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向 市 农 业 局 申 请 变 更或 取 消 项 目 。第十三条 项 目 完 工 后 ,老 区 村 和 所 在 镇 街 要 及 时 会 同 项 目施 工 单 位 做 好 竣 工 验 收 、财 审 结 算 (决 算 )。第十四条 资料提交(一 )项 目 动 工 资 料 包 括 :61. 工程预算书2. 预算造价审定表3. 招 投 标 会 议 记 录4. 中 标 通 知 书5. 施 工 合 同6. 施工设计图7. 项目动工前照片(二 )项 目 竣 工 资 料 包 括 :1.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2. 工 程 发 票 等 支
11、 付 凭 证3. 竣 工 结 算 造 价 审 定 表 (或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4. 项 目 建 设 中 及 竣 工 照 片 。项 目 竣 工 后 ,老 区 村 和 所 在 镇 街 要 及 时 整 理 项 目 有 关 资 料 ,向 市 农 业 局 提 出 竣 工 结 算 (决 算 )。市 农 业 局 通 过 资 料 审 阅 、现 场核 查 等 方 式 ,对 项 目 进 行 审 核 。第十五条 项 目 竣 工 结 算 (决 算 )后 ,若 市 财 政 预 拨 款 额 高 于结 算 价 (或 决 算 价 ),多 出 部 分 应 由 镇 街 财 政 缴 回 市 财 政 国 库 账户
12、;若 结 算 价 (或 决 算 价 )高 于 补 助 资 金 使 用 额 度 ,不 足 部 分 由 村自 行 解 决 。对 于 不 动 工 建 设 、资 料 不 完 整 或 验 收 不 通 过 的 项 目 ,将 收 回 补 助 资 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7第十六条 市农业局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料,筛 选 项 目 入 库 ,编 制 年 度 预 算 纳 入 财 政 项 目 库 ,下 达建 设 项 目 安 排 方 案 ,监督项目实施和竣工完成情况。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督管理,筹集并及时下拨市级补助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第十八条 镇街农林水务局(农办)负责组织老区村申报项目;会同镇街相关部门对项目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督促项目实施,跟进项目建设情况,协调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第十九条 镇街财政分局负责对项目进行预算财审和结算财审等工作;按工程进度及时划拨市级补助资金给老区村或工程施工单位。第二十条 老区村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提供真实、合规、完整的项目建设资料,申拨市级补助资金。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及质量验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