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请示汇报制度 篇一:请 示 报 告 制 度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第一条 逐级请示报告: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股员向本股股长请示报告,股长向业务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原则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其次条 越级请示报告:在分管领导外出或特别状况下可越级请示,但事后必需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三条 股(室)在本级范围内不能解决而需要有关会议讨论解决的问题,事先征得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后,应向局办公室申请会议提案的请示报告。 第四条 凡以本局名义向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必需经局长批准并签署看法后方可实施,个人和股(室)一律不得擅自作出涉及本局的一切请示或报告,经授权的除外。 第五条 凡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需根据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请示报告。各股、室、所、队的请示报告统一归局办公室受理,经局长批示并在统一思想和口径的基础上,由办公室负责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 局务会、局长办公会、上级领导对下级的请示,必需准时明确的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