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违法行为法 律 依 据 法 律 责 任 自 由 裁 量 基 准1违规供应或销售盐矿产品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9条 盐矿资源开采企业,只能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制盐、用盐企业供应或销售盐矿产品。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30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2、经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未经审批擅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10条 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市盐
2、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31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开办1、初次违法,未产销盐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有关设备,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自开办制盐企业、扩大制盐能力制盐企业需要扩大制盐能力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制盐企业或扩大制盐能力的,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有关设备,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款。2、初次违法,且产销盐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有关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经责令停止后仍继续或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限期拆除有关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
3、业管理条例第12条 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哄抢。(一)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和盐矿资源;盐业管理条例第28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二) 、(三) 、 (四)项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1、初次实施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企业的财产和设施违法行为,配合盐政执法,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消除违法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盐企业的财产和设施(二)海盐场防护堤和纳潮排淡沟道;(三)制盐企业的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四)制盐企业已开采的盐矿石(包括共生、伴生矿石)和卤水,已纳入盐田的海水、各级卤水,盐田中的卤虫、
4、鱼虾、微藻等盐田生物。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处非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2、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企业的财产和设施,配合盐政执法,未能消除违法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企业的财产和设施,拒绝、阻碍盐政执法依法执行职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4、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企业的财产和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1.食盐专营办法第5条第1款: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2.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不得生产食盐。4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食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食盐专营办法第19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1、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食盐,数量在1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2、非食盐定
6、点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食盐,数量在1吨以上10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盐 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二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的罚款。 并处以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20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4、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食盐,构成犯罪的,按程序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擅自生
7、产、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13条 生产、加工小包装食盐的企业,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32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1、擅自生产、加工小包装食盐,数量在1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加工小包装食盐规定,擅自生产、加工小包装食盐的,由盐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没收生产、加工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罚款。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没收生产、加工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1倍以下罚款。2、擅自生产、加工小包装食盐,数量在1吨以上10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没收生
8、产、加工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3、擅自生产、加工小包装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20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没收生产、加工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4、擅自生产、加工小包装食盐,构成犯罪的,按程序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食盐专营办法第8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食盐专营办法第20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1、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数量在1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
9、为,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熬制食盐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款。2、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数量在1吨以上10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20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4、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构成犯罪的,按程序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10、责任。7未按规定对盐产品使用具有明显产品标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15条第1款 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固体盐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并使用具有明显产品标识的包装物:(一)食盐包装应统一使用印制“食用碘盐”标识,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物;(二)两碱工业用盐使用印制“工业盐”标识的包装物;(三)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使用印制“精制工业盐”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规定使用盐产品包装物和产品标识的,由盐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2、经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识的包装物标识的包装物。8盐产品的包装物、产品标识未报备案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 盐产品的包装物、产品标识,应当报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33条第2款: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报备案的,由盐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盐产品的包装物、产品标识不报备案的,责令改正,限7个工作日之内到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报备案的,处3千元以下罚款。9非法1.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15条第3款:食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1、非法生产、加工、买卖食盐包装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