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状 篇一:民事申诉状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诞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18委97号。联系电话:13520819979。 被申诉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住宅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21)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项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申诉恳求: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21)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或改判。 事实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