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巡察条例 篇一: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方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爱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方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平安、主要用法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