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山市餐饮垃圾管理办法(草 案 征 求 意 见 稿 )第 一 条 为 促 进 餐 饮 垃 圾 减 量 化 产 生 、无 害 化 处 理 和 资 源化 利 用 ,保 障 食 品 安 全 ,保 护 城 乡 环 境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城 市 生 活 垃 圾管 理 办 法 、广 东 省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条 例 、广 东 省 城 乡生 活 垃 圾 处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2、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餐 饮 垃 圾 ,是 指 餐 饮 垃 圾 产 生 单 位 ,包 括 酒 楼 饭 店 、集 体 食 堂 、菜 肉 摊 铺 、食 品 企 业 等 ,在 从 事 餐 饮服 务 、单 位 供 餐 、食 材 供 应 、食 品 加 工 等 生 产 经 营 服 务 活 动 过 程中 产 生 的 食 品 废 料 、食 物 残 余 、过 期 食 品 和 废 弃 食 用 油 脂 等 垃圾 。本 办 法 所 称 废 弃 食 用 油 脂 ,是 指 餐 饮 垃 圾 中 的 动 植 物 油 脂 、废 弃 食 用 油 水 混 合 物 和 经 油 水 分 离 器 、隔 油 池 等 分 离 处 理
3、 后 产生 的 油 脂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产 生 的 厨 余 垃 圾 应 当 与 其 他 垃 圾 分 开 处 理 ,并 逐 步 纳 入 全 市 统 一 集 中 处 理 。第 三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餐 饮 垃 圾 的 产 生 、收 集 运 输 、处 置及 其 相 关 管 理 活 动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餐 饮 垃 圾 管 理 工 作 实 行 市 、镇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委员 会 、街 道 办 事 处 )主 要 领 导 负 责 制 ,逐 级 签 订 监 管 责 任 书 ,并2纳 入 综 合 考 核 指 标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和 镇 人
4、 民 政 府 (管 理 委 员 会 、街 道 办事 处 )应 当 协 调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餐 饮 垃 圾 管 理 宣 传 工 作 。鼓 励 和 支 持 餐 饮 垃 圾 处 理 技 术 开 发 和 设 施 建 设 ,可 对 在 餐饮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和 资 源 化 利 用 方 面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个 人 进 行 表 彰 。第 五 条 各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职 责 分 工 ,加 强 配 合 ,积 极 完善 餐 饮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和 资 源 化 利 用 的 政 策 体 系 、规 划 布 局 和监 督 管 理 ,推 动 餐
5、饮 垃 圾 得 到 有 效 收 集 运 输 、处 置 :(一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负 责 全 市 餐 饮 垃 圾 的 统 一 管 理工 作 ;组 织 编 制 全 市 餐 饮 垃 圾 处 理 专 项 规 划 ;制 定 并 实 施 餐 饮 垃圾 产 生 、收 集 运 输 、处 置 过 程 联 单 管 理 制 度 ,对 餐 饮 垃 圾 收 集 运输 、处 置 各 环 节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和 环 境 监 测 ;防 止 餐 饮 垃 圾 排 入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设 施 ;配 合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做 好 推 动餐 饮 垃 圾 资 源 化 利 用
6、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试 点 工 作 ;做 好 餐 饮 垃 圾 经营 服 务 行 业 管 理 ,开 展 相 关 宣 传 教 育 和 业 务 培 训 等 工 作 。(二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加 强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的 监 督管 理 ,督 促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建 立 并 执 行 食 品 原 料 采 购 索 证 索票 和 餐 饮 垃 圾 处 置 登 记 制 度 ; 监 督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落 实 餐 饮 垃 圾管 理 规 定 ;依 法 查 处 使 用 餐 饮 垃 圾 为 原 料 或 者 以 餐 饮 垃 圾 加 工成 的 食 品 原 料 制
7、 作 食 品 、食 用 油 脂 等 违 法 行 为 ;依 法 组 织 协 调相 关 部 门 查 处 有 关 餐 饮 垃 圾 的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积 极 倡 导 文 明 用餐 ,推 动 餐 饮 垃 圾 减 量 化 。3(三 )市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负 责 餐 饮 垃 圾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的 监 督管 理 ,负 责 餐 饮 垃 圾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审 批 工 作 ;对餐 饮 垃 圾 处 置 设 施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并 实 时 发布 监 测 信 息 。(四 )市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负 责 餐 饮
8、垃 圾 收 集 运 输 单 位 道 路 运输 经 营 许 可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五 )市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会 同 市 城 乡 规 划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等 部门 进 一 步 优 化 餐 饮 垃 圾 处 理 项 目 的 规 划 布 局 ,负 责 完 善 餐 饮 垃圾 无 害 化 处 理 和 资 源 化 利 用 发 展 规 划 ,形 成 合 理 的 产 业 链 条 。 (六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会 同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环 境 保 护 、财 政 、科 技 等 部 门 ,落 实 餐 饮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和 资 源 化 利 用 综
9、合 性 政 策 ,协 调 推 动 有 关 试 点 工 作 。探 索 区 域 合 作 和 政 策 扶 持机 制 ,推 广 餐 饮 垃 圾 资 源 化 利 用 技 术 设 备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七 )市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负 责 依 法 查 处 产 生 、收 集 运 输 、处 置过 程 中 随 意 倾 倒 、抛 洒 、堆 放 餐 饮 垃 圾 的 违 法 行 为 。(八 )市 公 安 部 门 负 责 涉 “地 沟 油 ”违 法 犯 罪 案 件 的 侦 查 ,清查 取 缔 “地 沟 油 ”黑 窝 点 、黑 作 坊 ,坚 决 打 击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地 沟油 ”等 违 法 犯
10、 罪 行 为 。(九 )市 农 业 部 门 负 责 畜 禽 生 产 场 所 的 监 督 管 理 ,依 法 查 处使 用 未 经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餐 饮 垃 圾 饲 养 畜 禽 的 违 法 行 为 。(十 )市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负 责 加 强 食 用 油 等 食 品 风 险 监 测 ,将餐 饮 垃 圾 管 理 内 容 纳 入 卫 生 城 市 建 设 的 重 要 指 标 。(十 一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餐 饮 垃 圾 产 生 、收 集 运 输 、4处 理 等 单 位 的 登 记 注 册 工 作 及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监 督 管 理 工作 。(
11、十 二 )市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协 助 做 好 相 关 补 贴的 发 放 工 作 。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根 据 各 自 职 责 配 合 做 好 与 餐 饮 垃 圾 相 关 的管 理 工 作 。餐 饮 等 行 业 协 会 应 当 发 挥 行 业 管 理 作 用 ,规 范 行 业 行 为 ,推 广 减 少 餐 饮 垃 圾 的 方 法 ,督 促 会 员 做 好 餐 饮 垃 圾 的 减 量 化 、无 害 化 、资 源 化 工 作 。第 六 条 逐 步 推 行 餐 饮 垃 圾 统 一 收 集 运 输 、收 运 处 一 体 化运 营 和 集 中 定 点 处 理 的 管
12、理 模 式 。第 七 条 餐 饮 垃 圾 产 生 、收 集 运 输 和 处 置 实 施 台 账 管 理 。餐 饮 垃 圾 产 生 、收 集 运 输 、处 置 单 位 应 当 真 实 、完 整 记 录 餐 饮 垃圾 的 种 类 、数 量 和 去 向 等 情 况 。餐 饮 垃 圾 处 置 单 位 还 应 当 记 录处 置 设 施 运 行 数 据 、产 品 流 向 等 情 况 。台 账 应 当 保 存 2 年 ,以 备核 查 。第 八 条 餐 饮 垃 圾 产 生 、收 集 运 输 和 处 置 过 程 实 行 联 单 管理 。联 单 由 餐 饮 垃 圾 产 生 单 位 向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13、部 门 领 取 。联单 一 式 四 联 :第 一 联 为 备 案 联 ,其 余 三 联 为 存 档 联 ,餐 饮 垃 圾 产生 、收 集 运 输 、处 置 单 位 各 留 存 一 联 存 档 。联 单 载 明 下 列 内 容 :单 位 名 称 、餐 饮 垃 圾 种 类 和 数 量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指 定 的 其他 验 单 人 员 的 签 名 。5在 餐 饮 垃 圾 处 理 过 程 中 ,联 单 备 案 联 随 餐 饮 垃 圾 同 行 ,最后 由 餐 饮 垃 圾 产 生 单 位 报 送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备 案 。验 单 人员 应 当 核 对 联 单 载 明
14、事 项 ,确 保 单 货 相 符 。餐 饮 垃 圾 产 生 、收 集 运 输 、处 置 单 位 应 当 每 月 对 联 单 载 明内 容 进 行 统 计 ,报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备 案 ,餐 饮 垃 圾 产 生 单位 应 当 一 并 报 送 备 案 联 。第 九 条 从 事 餐 饮 垃 圾 经 营 性 收 集 运 输 活 动 的 单 位 ,应 当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依 法 取 得 城 乡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服 务 许 可 ;向 市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依 法 取得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15、许 可 。从 事 餐 饮 垃 圾 经 营 性 处 置 活 动 的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向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依 法 取 得 城 乡 生 活 垃 圾 经 营服 务 许 可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应 当 在 门 户 网 站 上 公 开 取 得 城 乡 生 活 垃圾 经 营 服 务 许 可 的 单 位 名 称 、经 营 (处 置 )种 类 、经 营 场 所 等 事项 。第 十 条 我 市 承 担 餐 饮 垃 圾 收 集 运 输 和 处 置 事 项 的 单 位 ,可 以 通 过 公 平 择 优 的 方 式 ,在 取 得 城 乡 生 活 垃
16、 圾 经 营 服 务 许 可的 社 会 经 营 主 体 中 确 定 ,经 依 法 确 定 的 我 市 餐 饮 垃 圾 收 集 运 输 、处 置 单 位 ,在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公 布 。第 十 一 条 餐 饮 垃 圾 产 生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一 )实 行 餐 饮 垃 圾 管 理 责 任 人 制 度 ;(二 )餐 饮 垃 圾 应 当 单 独 收 集 、存 放 ,禁 止 与 一 次 性 餐 饮 具 、6酒 水 饮 料 容 器 、塑 料 台 布 等 其 他 生 活 垃 圾 相 混 合 ;避 免 污 染 食品 及 其 加 工 制 作 过 程
17、 ;(三 )禁 止 将 重 金 属 、有 机 溶 剂 等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混 入 餐 饮 垃圾 ;(四 )保 持 收 集 容 器 及 周 边 环 境 的 干 净 整 洁 ,不 得 裸 露 存 放餐 饮 垃 圾 ;(五 )将 餐 饮 垃 圾 日 产 日 清 ,交 由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通 过公 平 择 优 方 式 确 定 的 单 位 收 集 运 输 、处 置 ;(六 )不 得 将 餐 饮 垃 圾 直 接 排 入 公 共 水 域 、厕 所 、市 政 管 道或 者 混 入 其 他 生 活 垃 圾 ;(七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餐
18、 饮 垃 圾 收 集 运 输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一 )设 置 专 门 的 且 符 合 标 准 的 餐 饮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收 集 容器 应 当 保 持 完 好 和 密 闭 ,并 作 明 显 标 识 ;(二 )每 日 至 少 到 餐 饮 垃 圾 产 生 单 位 收 运 1 次 餐 饮 垃 圾 ;(三 )实 行 餐 饮 垃 圾 完 全 密 闭 化 运 输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不 得 滴漏 、撒 落 ,转 运 期 间 不 得 裸 露 存 放 ;(四 )将 收 集 的 餐 饮 垃 圾 及 时 运 送 至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通 过 公 平 择 优
19、 方 式 确 定 的 单 位 处 置 ;(五 )制 定 餐 饮 垃 圾 收 集 运 输 应 急 预 案 ;(六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餐 饮 垃 圾 处 置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一 )按 照 要 求 配 备 处 理 设 备 、设 施 ,保 证 设 备 、设 施 运 行7良 好 ;(二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技 术 标 准 处 理 餐 饮 垃 圾 ,对不 能 进 行 资 源 化 利 用 的 餐 饮 垃 圾 应 当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三 )禁 止 将 餐 饮 垃 圾 用 于 原 料 生 产
20、、食 品 加 工 ;(四 )禁 止 将 未 经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餐 饮 垃 圾 用 于 饲 养 畜 禽 ;(五 )严 格 执 行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建 立 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测 制 度 和措 施 ,定 期 向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报 告 监 测 结 果 ,并按 照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开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数 据 和 环 境 监 测 结 果 ; (六 )实 现 资 源 化 利 用 生 产 的 产 品 应 当 符 合 相 关 质 量 标 准 ,并 将 相 关 产 品 质 量 、产 品 处 理 情 况 报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21、 设 、环 境 保护 、农 业 等 部 门 备 案 ;(七 )制 定 餐 饮 垃 圾 处 置 应 急 预 案 ;(八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餐 饮 垃 圾 收 集 运 输 、处 置 单 位 需 要 停 业 、歇 业 或者 暂 停 、关 闭 、拆 除 餐 饮 垃 圾 收 集 运 输 、处 置 措 施 的 ,应 当 报 市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核 准 ,并 按 照 提 供 替 代 设 施 、先建 后 拆 的 原 则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应 当 通 过 书 面 检 查 、实 地抽 查
22、 、现 场 核 定 等 方 式 加 强 对 餐 饮 垃 圾 产 生 、收 集 运 输 、处 置 活动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环 境 监 测 ,并 定 期 对 餐 饮 垃 圾 产 生 、收 集 运 输 、处 置 单 位 建 立 工 作 台 账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应 当 通 过 联 单 管 理 等 措 施 ,对 餐 饮 垃圾 收 集 运 输 、处 置 各 环 节 以 及 收 集 运 输 、处 置 设 施 运 行 情 况 进8行 实 时 监 督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向 餐 饮 垃 圾 收 集 运 输 、处 置 设 施 现场 派 驻 监 督
23、员 ,及 时 督 促 整 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十 六 条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餐 饮 垃 圾 处 理 信息 公 开 制 度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餐 饮 垃 圾 收 集 运 输 、处 置 状 况 以及 餐 饮 垃 圾 收 集 运 输 、处 理 单 位 年 度 运 营 情 况 、财 务 报 告 等 信息 。第 十 七 条 违 反 餐 饮 垃 圾 管 理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执 行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管 理办 法 、广 东 省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24、 环 境 防 治 条 例 、广 东 省 城 乡 生 活垃 圾 处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按 照 城 市 管 理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处 罚权 相 关 规 定 ,应 当 由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行 使 的 ,从 其规 定 。第 十 八 条 餐 饮 垃 圾 产 生 、收 集 运 输 、处 置 单 位 无 法 提 供工 作 台 账 、餐 饮 垃 圾 合 法 转 运 证 明 或 者 其 他 合 法 流 向 证 明 的 ,由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等 主 管 部 门
25、纳 入 相 关 市 场 主体 信 用 管 理 体 系 ,并 视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第 十 九 条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在 餐 饮 垃 圾 监 督管 理 工 作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法 追 究 行 政 责 任 ;构 成 犯 罪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一 )不 依 法 作 出 或 违 法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二 )不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或 监 督 不 力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三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9(四 )不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2017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