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平安责任书 篇一:文物平安爱护责任书 文物平安爱护责任书 为加强我区各级文物爱护单位的爱护管理,结合我区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新发觉的不行移动文物的爱护工作的开展,依据山东省文物爱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三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爱护单位爱护范围、记录档案、标记说明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其次十四条和济南市文物爱护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由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甲方)与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文物平安爱护责任书”其内容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毁文物爱护标记。如有移动、损毁现象发生,乙方要指认有关责任人,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文物爱护法予以处理;如乙方不能指认责任人,由乙方负责复原原文物爱护标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暂定爱护范围内进行与爱护文物无关的建设工程,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平安的物品,严禁开山采石、建窑取土等危害文物平安的活动,不得进行扰动文化层的活动(距地表30厘米以下)如有特别需要,需报经区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取得法定手续后方可进行,未经许可,擅拘束文物爱护单